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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監控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沒有強制性規定。
暫時沒有硬性標準,但是為了安全,建議把園區進行無死角覆蓋就可以了。任何部門的檢查都是沒問題的。
主要看幼兒園負責人,國家沒有權利涉及干擾,幼兒園裝監控的事情。
市教育局技安辦主任趙X表示,依據1999年頒布的《湖北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條款,幼兒園的公共部分必須安裝監控設備,保證兒童在發生事故的時候有據可查,但沒有規定教室內部也要安裝。
趙x還表示,《規定》還強調監控設施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應當至少保留30日備查,不得刪改或者擴散。這就意味著,學校不能隨意公開監控視頻;學生家長如果要查看視頻,應向幼兒園提出書面申請,再由幼兒園向主管部門以及公安機關報批,獲準后方可。“監控設施拍攝到的影像資料涉及到兒童的隱私,為了保護他們的隱私權不受侵犯,所以才有了不得擴散的規定。
幼兒園有關的法律規定
“教育法”中的有關規定
“教育法”第44條:教育、體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完善體育、衛生保健設施,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
“教育法”第73條:明知校舍或者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有關規定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學校保護”第5條: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來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16條第一款: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第17條: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19條: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章“社會保護”第26條: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戲設施,不得有害于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27條: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煙。
第六章“法律責任”第48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52條: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險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傷亡的,依照刑法第187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幼兒園工作規程》中的有關規定
《幼兒園工作規程》中規定幼兒園的任務是:實行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幼兒實施體、智、德、美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其身心和諧發展。
“規程”第三章“幼兒園的衛生保健”第12條:幼兒園必須切實做好幼兒生理和心理衛生保健工作。
幼兒園應嚴格執行衛生部頒布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關衛生保健制度。
第13~20條,明確規定了幼兒園應當制定有關制度,對在園幼兒的衣、食、住、行全面照管及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這些制度即是幼教工作者必須遵守的法規。
第六章“幼兒園的工作人員”第41條是獎懲條款。如果教職工在安全、衛生、保健等方面出現失職,顯然適用本條的罰則。
第八章“幼兒園與幼兒家庭”第47條規定:幼兒園應主動與幼兒家庭配合,幫助家長創設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向家長宣傳科學保育、教育幼兒的知識,共同擔負教育幼兒的任務。
《幼兒園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3條: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在幼兒全面發展教育中,幼兒體育始終是第一位的,而幼兒體育中首要的內容是安全、衛生、自我保護意識與能力的教育與培養。
第三章“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13條:幼兒園應當貫徹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創設與幼兒的教育和發展相適應的和諧環境,引導幼兒個性的健康發展,幼兒園應當保障幼兒的身體健康,培養幼兒良好生活衛生習慣,促進幼兒的智力發展,培養幼兒熱愛祖國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為。由本條可見,《民法》中雖未明確規定幼兒園為幼兒的監護人,但幼兒園卻承擔著類似監護的職責。
第16、17、18、20、21條都明確具體地強調了幼兒園在幼兒安全衛生方面應盡的職責。
第五章,是獎、罰則,幼教工作者也必須了解。
國家教委文件中的有關規定
國家教育委員會文件《關于改進和加強學前班管理的意見》(國家教委教基[1991]8號)中規定:“學前班應執行國家有關幼兒教育的方針、政策、法規、規章、制度。”“我委(國家教委)基礎教育司擬訂的《學前班保育和教育的基本要求》(試行稿)可做為指導學前班保育與教育工作的依據。”
以上的法律條文與幼兒園工作緊密相關,每一位園領導都應該熟練地掌握。一旦發生有關民事糾紛,幼兒園若能證明自己的工作在以上方面無瑕疵,才會被認為是無過錯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總是認為幼兒園負有監護義務的,即不管幼兒園對幼兒在屬其照管期間或范圍內發生的事故有無過錯,幼兒園都要作為臨時監護人,對幼兒的人身安全承擔一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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