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房子拍賣程序,房產的拍賣程序是如何的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第1、客戶委托,拍賣行接受:房產的所有人作為委托人與拍賣行簽署委托拍賣合同,委托人的代理人就是拍賣行,拍賣行以自己的名義主持拍賣在接受委托后。
第2、鑒定與估價拍賣:拍賣前的第1項準備工作是對拍賣房產進行鑒定和估價,必須由房地產評估師進行核定房產評估,并評估結果產生的相應責任承擔。
第三、拍賣房產底價的確定:指拍賣銷售應達到的低價格基數,導致拍賣失敗往往是由于底價過高,過低又會使委托人受經濟損失。底價確定后,當事各方應保守秘密。
第四、確定拍賣日期:日期擬訂和拍賣房產的產別、用途、數量都有關。從刊登廣告到公開拍賣,間隔可在一周左右,展樣時間不得少于2天。
第五、發布拍賣公告:拍賣是一種公開競買活動,必然發拍賣公告,主要反映拍賣房產的內容、拍賣時期、拍賣地點及其它必要事項。
第六、審查競買人資格:參加房產拍賣的競買人應是具有民事權利與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拍賣主持單位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第七、競買人繳付保證金:在拍賣程序中,繳付保證金是成為競買人的必要條件之一。競買人競價成功,其保證金可轉為價金,競買未成功,保證金如數退還。
第八、組織拍賣會實施:拍賣會由主持拍賣的拍賣師、負責記錄的記錄員、監督拍賣實施的監拍員及協助實施拍賣的其他人員共同實施。
第九、拍賣品的權屬移交:房產一旦銷售,拍定人當即付款,即完成了拍賣房產的權屬轉移。買受人從拍賣行或執行法院領取房產權利轉移證明后,就取得了該房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二、拍賣價的底價如何確定
拍賣標的底價的預定根據拍賣標的的不同情況而有所區別。
《拍賣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委托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并要求拍賣人保密。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保留價”。據此規定,對于拍賣標的物底價的確定有以下3種情況:
一是任意拍賣的標的物,其底價的預定應由委托人自行決定或必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二是對于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拍賣,應根據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底價。
三是對于強制拍賣標的物底價的預定,應由拍賣法院依職權決定,但拍賣法院對底價的預定,仍應征得當事人即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意見。
無論是委托人自定,或拍賣法院等單位預定拍賣底價,都應適可而止,不能定得過高,也不能過低。底價過高拍賣難以成交,過低會使出賣人或債務人受損。因此,拍賣底價的預定對拍賣的進行有著重要意義。在拍賣實踐中,預定底價往往多依當事人即出賣人的意思為必要參考。但若當事人與債務人的意見不一致或強制執行中當事人應到場而不到場的,拍賣人或執行法院有權根據客觀公正的標準作出決定,酌定拍賣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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