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審理后恢復審理的期限(中止審理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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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對中止審理的法定時間并無明確時間限定,只對中止審理的情形有規定。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一)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二、什么情況下可以中止訴訟

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程序開始后,應依照法定程序連續進行下去,經法定階段作出裁判。但有時,也會出現某種無法克服和難以避免的特殊情況,使訴訟程序不能進行或者不宜進行,需要使訴訟程序暫時停止,即中止訴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一方當事人死亡后,其訴訟權利能力自然終止,只有死亡當事人的繼承人參加訴訟,訴訟程序才能繼續進行。但確定繼承人有時很復雜,甚至會發生爭議,如果確定繼承人需要一定時間,應當中止訴訟。如果繼承人能即時參加訴訟,承擔訴訟權利義務,可以不中止訴訟。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當事人無訴訟行為能力就不能親自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精神失常,不能正確表達意志,就喪失了訴訟行為能力,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如果法定代理人的確定需要一定時間,不能立即參加訴訟,應當中止訴訟。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一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合并、撤銷、解散等原因終止,要求其權利義務承受人承擔訴訟,承受人沒有確定前,應當中止訴訟。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或者其他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重病、工傷、交通事故等)發生,不能參加訴訟的,應當中止訴訟。如果不可抗拒的事由,不是眾所周知的事實,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證明。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審判實踐中,有的民事案件非常復雜,案件之間的法律關系或者法律事實互相有牽連,一個案件的事實認定或者法律適用,要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如果不等另一案審結而急于裁判,可能出現案件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出現相互矛盾的判決的情況,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徹底解決糾紛,有損于法律的嚴肅性。因此,遇到這種情況,應當中止訴訟。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還可能有其他需要中止訴訟的情況。比如,當事人參軍或者調動工作后,還不知道其新的住所地。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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