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冒充法大博士班詐騙50余萬獲刑12年,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2010年3月,為移民方便,韓某想取得一名牌大學的文憑,于是他在網上搜到“中國政法大學在職碩博網”,該網站宣稱,若報名上政法大學和國外多所大學聯合辦的博士班,可拿政法大學的博士畢業證、學位證,另可與國外大學互認學分。
按照網上所留電話,韓某與許某取得聯系。按照許某要求,韓某交了10萬余元學費,其僅在政法大學國際交流中心上了3次課。
2010年7月,韓某就領到了一張抬頭“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班”的證書。因認為這并非是許某當初承諾的畢業證,韓某多次找許某問原因。許某稱,要想拿證,需再交2.6萬元留學費,才可拿境外大學博士畢業證。
為此,韓某又交了2.6萬元。此后,許某帶著韓某兩次到菲律賓馬尼拉找學校,而所找的圣保羅和來西姆大學均否認與政法大學有合作,并拒絕韓某留學。
許某告訴韓某,“政法大學和菲律賓馬尼拉的國立大學有合作,你再交8萬元就可拿到學位。”這次,韓某并未輕信,他了解得知,該大學與政法大學也沒有合作。自感受騙,韓某報警。
據了解,與韓某經歷相似的張某、于某等5人也被多次騙到菲律賓,結果和韓某一樣,均被所找的大學告知與政法大學沒有合作,并拒絕留學。
【法律解讀】詐騙罪犯罪構成
(一)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l、詐騙罪與借貸行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還有些打借條之后偽造還款收條的,詐稱已經還款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2、詐騙罪與代人購物拖欠貨款行為的界限。對以代人購買緊缺商品的名義,取走貨款,沒買到東西,又擅自挪用貨款,拖欠不還款的行為,應著重考察其真實目的、雙方的關系、事情的起因、代辦人的具體行為、拖欠的情節、后果等等,從而正確判斷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圖。如能明確想代人購物,因故未能買到挪用仍擬歸還的,不能以詐騙罪論處。如果以代購為名,行詐騙之實,騙取大量財物,大肆揮霍,根本無意歸還,也無力歸還的,應以詐騙罪論處。
3、詐騙罪與集資辦企業因虧損躲債的界限。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4、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兩者都使用騙術,后者也可能獲得財產利益,這兩點相同;但是,主觀目的、犯罪手段、財物數額要求和侵犯的客體,均有不同。招搖撞騙罪是以騙取各種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活動,是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它所騙取的不僅包括財物(但無數額多少的限制),還包括工作、職務、地位、榮譽等等,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當犯罪分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騙取公私財物時,它就侵犯了財產權利,又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屬于牽連犯,應當按照行為所侵犯的主要客體和主要危害性來確定罪名并從重懲罰。如果騙取財物數額不大,卻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應按招搖撞騙罪論處;反之,則定為詐騙罪,如果嚴重地侵犯了兩種客體,一般依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按詐騙罪處治;如果先后分別獨立地犯了兩種罪,互不牽連則應按照數罪并罰原則處理。金融詐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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