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權還是“誤傷”?都美竹起訴多名自媒體人侵權,單張照片索賠高達萬元
日前,周沖、吳娟等多位知名自媒體人發文稱,遭到都美竹起訴侵犯其肖像權。吳娟表示,兩年前,都美竹與明星吳某凡糾紛期間,自己因比較擔心都美竹,曾發文支持她,文章中使用了都美竹2張肖像圖片。但沒想到,時隔兩年后會被都美竹起訴,被索賠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支出共計15000元,這讓吳娟感到“心里很不舒服”。她在微博發文稱,希望聯合“曾幫助都美竹發聲卻被起訴的人集體訴訟”。目前,已有十幾位有類似遭遇的自媒體人聯系到她。
都美竹微博
新黃河記者梳理發現,據不完全統計,目前都美竹訴訟侵權等相關開庭信息共有90余條,其中也涉及觀察者網等“藍V”。
對此,有律師分析認為,如果自媒體人使用的照片是都美竹在社交媒體對外公開過的,或者新聞、媒體在文章中公開使用過的肖像照片,陳述已經公開發生的事實,則很難認定為肖像權侵權。
多位自媒體人遭都美竹起訴侵權
去年11月,知名自媒體人周沖所屬公司收到了被都美竹起訴的兩份通知。在起訴狀中可以看到,去年,自媒體人周沖曾在自己所屬公司兩個微信公眾號中發表同一篇文章。兩份起訴狀均顯示,“使用了都美竹肖像1張”。兩個賬號所綁定的公司分別被都美竹起訴肖像權侵權,共索賠5萬元。根據判決書顯示,最終分別被判賠償600元及5000元。
新黃河記者從“周沖的影像聲色”發布的文章《我被起訴了》中了解到,都美竹曾于今年2月發布微博,稱自己一直在就被造謠的情況維權,并配圖30多起案件訴訟的截圖。周沖稱根據訴訟截圖,曾咨詢了多家被起訴的公司,對方稱“文章并未造謠,而是引用時使用了都美竹照片”。
今年5月,自媒體人吳娟也收到了被都美竹起訴的通知。在起訴狀中,都美竹認為,吳娟在公眾號中寫作的一篇文章,使用了都美竹2張肖像為文章引導流量,具有盈利目的,是未經許可使用構成侵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索賠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支出共計15000元。
“我希望可以盡快看到這個00后的小姑娘再在微博上發聲,讓我們知道她目前安全……”吳娟告訴新黃河記者,2021年,都美竹與明星吳某凡糾紛期間,她因為關心都美竹人身安全,才在微信公眾號上為其發聲。在吳娟寫作文章的截圖中可以看到,配圖確實使用都美竹的照片。“第一,文章對都美竹本人沒有任何惡評;第二,沒有任何盈利的需求和行為;第三,是出于對社會不公事件的關注而寫的。”吳娟表示,由于微信公眾號原創保護機制需要相關認證,自己才將公眾號與公司綁定,但并未以此牟利。
在得知自己被告后,吳娟在網上檢索發現,除了她之外,都美竹還多次起訴其他自媒體人。都美竹與吳娟的官司已于今年6月26日開庭,目前仍未宣判。7月7日,吳娟在微博發文稱,希望聯合當初幫都美竹說話卻被她起訴的人告集體訴訟。她表示,目前已有十幾位自媒體人聯系到她。他們的共同特點是,微信公眾號均綁定了公司,都被起訴肖像權侵權。
另一位被都美竹起訴的自媒體人賴先生告訴新黃河記者,收到法院傳票后,公司派人在應到時間到達法院,而都美竹方卻無人到場,最終被判自動撤訴。
吳娟寫作文章截圖
天眼查顯示,截至2023年7月12日,都美竹訴訟侵權等相關開庭信息共有90余條,其中也涉及觀察者網等知名“藍V”。另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去年10月以來,都美竹涉及訴訟共8案,其中7案為肖像權糾紛,均以都美竹撤訴告終。
而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都美竹曾與一家公司簽訂協議,由該公司進行侵權監測,都美竹按照2000元一條線索為該公司付費。該代理人稱,其目前接手的案子都是針對都美竹的負面內容,涉及肖像權和名譽權。記者詢問,并未造謠的文章被起訴,是被“誤傷”還是確實都美竹想要維權?代理人稱,他不了解具體情況,但就他看到及了解的情況而言,正面報道在底部有廣告鏈接等涉及商業宣傳,“如果是沒有案涉的肖像,沒有涉及到商業宣傳這種性質,容忍度還是(會)高一些。”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自媒體人告訴新黃河記者,自己被都美竹起訴侵權后,都美竹方律師在與其溝通過程中,并未要求其第一時間刪除文章,而是一直與其溝通賠償事宜。該自媒體人表示不接受,最終只能前往法院積極應訴,目前該案將擇期宣判。
律師解讀:公眾人物、藝人肖像權會受限制
新黃河記者了解到,在周沖所在公司被判處賠償5000元的判決書中,廣州互聯網法院認定,該文章內容主要涉及“‘吳某某事件’中的女生被網暴”等,在使用網絡用戶攻擊都美竹的截圖中出現了兩張都美竹肖像等,文章評論也以批評網絡攻擊為主,“文章雖然使用了意在維護原告的言辭,但客觀上也再次援引了其他網絡用戶的不良言論,造成了不良信息在互聯網上傳播的后果”,認定構成對都美竹肖像權的侵權。判決書提到,都美竹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所受到的具體財產損失或被告公司的獲利情況,但都美竹在文章發布時享有一定關注度,肖像具有相應的經濟價值。在衡量賠償數額上,判決書提及兩點考量因素:“吳某某在事件發生時的身份為明星藝人,都美竹公開指控吳某某,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都美竹應當預見到其在一定時間范圍內將成為公眾熱議的人物,其肖像被他人公開、使用的可能性較大。都美竹為提升知名度主動在網絡進行自我曝光,其本意即在于希望社會公眾、媒體平臺對其進行廣泛宣傳”,此外,“在吳某某事件前,都美竹社會知名度有限,其肖像的經濟價值主要是通過社會公眾對公共事件的討論而建立”。
網上仍有自媒體文章使用都美竹照片
新黃河記者梳理發現,近年來,明星或其他公眾人物起訴肖像權等侵權案件并非個例。有媒體報道稱,鞠婧祎曾訴一公司肖像權侵權,一審法院認定,涉案文章并非以營利為目的,且鞠婧祎作為公眾人物對社會公眾就其公開發布的照片進行評價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駁回鞠婧祎訴訟請求。鞠婧祎上訴,2021年,上海一中院維持原判。據新黃河此前的報道,葛優曾多次因網絡侵權糾紛、肖像權糾紛等起訴多家公司并獲賠。“葛優躺”爆火之后,不少企業借機推出一些宣傳文案,或在配圖時引用,后被葛優起訴,案由涉及網絡侵權糾紛、肖像權糾紛等。
對此,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如果自媒體人的此類文章沒有對明星進行誹謗性言論、沒有在報道中使用明星未經公開的照片,則明星以肖像權侵權為由勝訴有一定的難度。“都某在該類報道發布之前,在社交平臺具有一定的粉絲量,屬于公眾人物,雖然公眾人物和普通人一樣,都具有民法典規定的肖像權,但是相對于普通人而言,公眾人物、藝人的肖像權其實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該類照片已經通過都某的社交媒體對外公開過,新聞媒體、自媒體在文章中使用公開過的肖像,陳述已經公開發生的事實是媒體的主要特征,則很難認定為肖像權侵權。”
新黃河記者:李巧妹 編輯: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