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罰則的條件(定金罰則應該怎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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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定金罰則的條件,定金罰則應該怎么適用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由一方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這是《合同法》規定的定金罰則。定金在性質上屬于違約金,適用于債務不履行的行為,這是定金罰則適用的實質條件。約定定金具有從合同的性質,它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必要條件,并以主合同存在違約為前提條件,這是定金罰則適用的前提條件。

也就是說,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設定和適用定金時的注意事項

為了使當事人在訂立定金合同時,能準確、合理的設定和適用定金罰則,真正起到定金的擔保作用,設定和適用定金時應注意的事項有:

1、應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別。若當事人希望通過給付或收受某種金錢作為債的擔保時,應明確約定為“定金”,而不能約定為“訂金”。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當事人在訂立定金合同時,必須使用“定金”而不是“訂金”,否則,將不能起到對債的擔保作用。

2、應注意定金是實踐性合同。定金合同從定金實際交付之日起生效,若雙方當事人僅訂立了定金合同,但并未交付定金的,定金合同并不生效,同樣不能起到對債的擔保作用。若雙方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的金額,多于或少于定金合同約定金額的,視為對定金合同的變更,但若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則不能視為對定金合同的變更。

3、應注意設定定金數額的限制。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的部分無效。因此,當事人設定定金數額時,并不是越高就越有保障,而是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設定不得高于主合同標的額20%的定金。

4、應注意定金適用的限制。定金罰則,作為一種相對比較嚴厲的懲罰措施,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隨時適用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因此,除了立約定金、成約定金(發生在合同訂立階段)和解約定金(以定金罰則為解除合同條件)外,違約定金,一般要求須是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況下才能適用,若輕微的違約,并沒有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明確約定可以適用定金罰則的,應遵從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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