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蘭達案件在美國司法史上的意義(新《刑事訴訟法》與米蘭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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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米蘭達案件在美國司法史上的意義,新《刑事訴訟法》與米蘭達規則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你有權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說的一切都能夠在法庭上作為控告你的證據。你有權在受審時請律師在一旁咨詢。如果你付不起律師費,法庭會為你免費提供律師。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權利?”

這句話就是著名的“米蘭達警告”,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訊問時,沒有自證其罪的義務,有保持沉默和拒絕回答的權利。如果警察未按照米蘭達規則向犯罪嫌疑人提出警告,警察所作出訊問筆錄被視為無效證據,不會被法庭采納。

該規則上個世紀60年代誕生在美國,現在已經成為國際公認的刑事訴訟法規則。

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國亞利桑那州鳳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歲)下班回家時,一輛汽車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從車里鉆出來,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將她塞進汽車后座,把手腳都捆住,并在車內將其強暴。該女孩被放開后,馬上跑回家給警察打了電話。根據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將米蘭達抓獲。抓獲后,警察將被告進行了“排隊”,受害女孩當場指認米蘭達就是罪犯,米蘭達也供認不諱,并寫了一份供認書,還在上面簽了名字。以米蘭達的供認書和招供情況為證據,法院判決米蘭達犯劫持罪和強奸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蘭達不服,在獄中多次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寫信上訴,終獲成功,這便是美國刑訴領域中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

被告認為,自己當時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違反了不得強迫被追訴人對自己作證的憲法修正案第5條規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觀點,認為:雖然被告肉體上沒有受到強迫,甚至也沒有人直接告訴他必須招供,但“心理上”的強迫是存在的。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里宣布,警察局審訊室里的“氣氛”很令人擔心。現代審訊用的是“攻心”戰術,審訊在室內進行,同外界隔絕,現場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警察所問的并不是被追訴者做了沒做,而是為什么要做。此外,警察還用各種方法松懈被訊問者的警覺,如常常假裝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責任推到受害人或社會身上,讓被訊問人覺得案件并非那么嚴重;或者軟硬兼施,一會兒口氣粗魯,一會兒溫文爾雅。所有這一切,聯邦最高法院認為,都給被訊問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壓力,而這樣供認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應作為合法證據使用。因此,聯邦最高法院明確規定:在審訊之前,警察必須明確告訴被訊問者:

(1)有權保持沉默;

(2)如果選擇回答,那么所說的一切都可能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3)有權在審訊時要求律師在場;

(4)如果沒有錢請律師,法庭有義務為其指定律師。

這就是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一案所產生的著名的“米蘭達警告”。

如果警察在審訊時沒有預先作出以上4條警告,那么,被訊問人的供詞一律不得作為證據進入司法程序。

中國有幾千年封建傳統,十分重視被告人的口供。中國警察抓住“壞人”,總是愛說:“你必須老實交代”、“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頑抗到底,死路一條”、“早點交代,免受皮肉之苦”。再不認罪,就是警察輪番上陣,幾個晝夜連續的“攻堅戰”。用這種野蠻的審訊方式,一般都能得到被審訊人的認罪口供。我做過的無罪保護的被告人都有在偵查機關認罪的口供。近幾年查處的若干被錯殺、錯判的案件,案卷中也都有被告人認罪的口供。

有的公安人員把能讓犯罪嫌疑人認罪當成本事,其實他們的做法完全違背了國際公認的米蘭達規則。

接受國際公約,拉近中國與世界的距離,這是大多數中國人的愿望,但迷戀“重慶模式”的也大有人在。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爭議最大的就是米蘭達規則能不能寫入中國的《刑事訴訟法》。

新《刑事訴訟法》在與世界接軌方面邁進了一大步。

1.沒有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權,也沒有規定犯罪嫌疑人行使沉默權違法。

增加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明確用刑訊逼供方法取得的口供無效。

第五十四條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2.必須告知犯罪嫌疑人請律師的權利

新《刑事訴訟法》規定: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3.犯罪嫌疑人如果請不起律師,國家有義務免費為他提供律師

新《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修改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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