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鄭某滿、吳某英訴當陽市漁陽辦事處、兩河鎮人民政府侵權糾紛案。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案情簡介】
原告:鄭某滿。
原告:伍某英。
被告:湖北省當陽市玉陽辦事處。
被告:湖北省當陽市兩河鎮人民政府。
1988年原告全家戶口由當陽市兩河鎮新星村遷入當陽市玉陽辦事處朱灣村,1996年12月11日,二原告之子鄭某林應征入伍,同日,湖北省當陽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向鄭某林下達了入伍通知書,編號農業第006191號。通知書注明,憑此通知書注銷戶口,其家屬享受軍屬待遇。1997年至1999年被告當陽市玉陽辦事處向二原告支付部分優待金,累計下欠2225元,之后,被告以二原告于1997年將其戶口遷回兩河鎮新星村,其優待金應由當陽市兩河鎮人民政府支付為由拒付。2001年6月11日,二原告經索要無果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優待金2225元。
原告鄭某滿、伍某英訴稱:1996年12月11日,二原告之子鄭某林應征入伍,1997年至1999年被告當陽市玉陽辦事處向二原告支付部分優待金,累計下欠2225元,之后,被告以二原告戶口遷入兩河鎮為由拒付,現請求二被告支付優待金2225元。
被告當陽市玉陽辦事處辯稱:所欠二原告優待金2225元屬實,但二原告于1997年將其戶口遷入兩河鎮,應由兩河鎮人民政府支付。
被告當陽市兩河鎮人民政府辯稱:二原告的優待金依照《湖北省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應由當陽市玉陽辦事處支付,不應由兩河鎮人民政府支付。
【裁判要點】
經法院審理認為,鄭某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應征入伍,二原告應依法享受軍屬待遇,被告不發放二原告的優待金,屬于不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之子鄭某林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點是當陽市玉陽辦事處朱灣村,故其家屬的優待金依法應由當陽市玉陽辦事處支付,被告當陽市兩河鎮人民政府沒有支付二原告優待金的法定義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五十四條,《軍人撫恤優待實施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三條,《湖北省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當陽市玉陽辦事處于2001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給鄭某滿、伍某英軍屬優待金2225元。
【爭議焦點】
爭議的2225元優待金是由當陽市玉陽辦事處還是兩河鎮人民政府支付?
【法理評析】
本案涉及行政給付的不作為,本案的基本案情為,原告方向被告一方當陽市玉陽辦事處請求撫恤金的支付,而被告方當陽市玉陽辦事處認為撫恤金應由另一被告當陽市兩河鎮人民政府支付為由拒絕其請求。那么爭議的2225元優待金到底是由當陽市玉陽辦事處還是兩河鎮人民政府支付?
行政給付的內容是行政機關通過行政給付行為賦予給付對象一定的物質上的權益或者與物質相關的權益。行政給付的形式主要包括:撫恤金、特定人員離退休金、社會救濟、福利金以及自然災害救濟金及救濟物質。行政給付的范圍是特定的,是行政機關的義務,當事人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應履行行政給付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