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于民政部官網“交流互動”欄目留言建議稱,民法典中對于收養子女數量的規定應按三孩政策的標準進行調整。對此,民政部兒童福利司予以答復:收養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因此民法典對收養子女數量有明確的規定。您的建議,我們會在今后修訂法律法規時予以考慮。感謝您對收養工作的關注支持。
網友留言究竟是怎么說的呢?上述網友在留言中稱:“三孩政策已經實施1年多了,民法典中收養子女數量的規定是否可以調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條規定:“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該網友建議改為“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三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兩名子女;有兩名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值得注意的是,這不是第一次,在其他地方也有網友提出類似建議。彼時,深圳民政局給出的答復大概說明了這么幾個意思,第一,政策出臺有滯后性,三孩政策晚于民法典施行;第二,民法典具有上位法的效力,下位法不得與之抵觸,第三,該建議將提交上級主管部門。
有網友在不同時間,向不同層級的主管部門提出收養第三名子女的建議,說明現實生活中的確可能存在有條件、有意愿進行三孩收養的家庭。僅從現實角度考慮,如果收養人真的具備經濟實力和相關條件,多收養一個孩子對兒童的成長來說應該是一件好事,這意味著他們將有機會感受到或重新感受到家庭的溫暖,在成長過程中真正擁有爸爸媽媽、兄弟姐妹、爺爺奶奶、姥姥姥爺等更加豐富的家庭成員。毫無疑問,豐富的家庭構成對兒童的身心健康是積極的,在基本物質需求之外,情感需求的滿足、良好性格的養成均離不開家庭。
同時,被收養也讓那些兒童有更多資源和機會去實現人生目標。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收養孩子必須具備的條件之一就是具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規定的背后,撫養是對收養人的經濟要求,教育是文化要求,保護是道德或能力要求。
此外,必備要求還包括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年滿三十周歲,這也意味著收養人在道德品質上必須過關,在身心條件上已然成熟。從民法典的設計來看,收養未成年人的法定條件較高,而民法典所規定的可以被收養的未成年人主要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所以,收養對兒童來說是創造了一個更好的家庭環境和成長環境。
但是,上下級民政部門的答復也值得肯定。下位法不得抵觸上位法,這是法治進步的必然要求。不能因為一件事可能在實際上有好處,就越過法律和程序的要求,這會導致法律的不穩定,同時打開突破法律建立例外的潘多拉魔盒。
真正應該關注的是,從網友的建議到民政部門的回應,雙方的討論前提均是法律,這是文明社會應該具備的一種良性互動,也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雙方盡管可能立場不同,觀點不同,但都能夠在法律的框架內對一項法律規定和現實需求的沖突進行問答,這有利于全社會更好把收養三孩的問題討論透徹。
民法典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根據我國憲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相信經過這么一番建議、討論,相關議題一定會進入修法視野,實現法律規定和現實需求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