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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由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1、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做出之日起1年后,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經辦機構認為傷、病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查鑒定。職工因病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做出后,用人單位根據職工的病情變化,可以提出復查鑒定。
2、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撤銷和關閉的,職工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的,按照有關規定,鑒定委員會可以進行復查鑒定。3、未經勞動能力鑒定的工傷職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范圍時,鑒定委員會應對工傷職工進行復查鑒定。
相關知識:勞動能力鑒定的程序
根據工傷保險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勞動能力鑒定按照以下程序進行:(1)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同時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提交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2)審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收到申請人申報勞動能力鑒定的資料后,應當進行初審,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如果提交的資料欠缺,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則應要求申請人補充相關材料。(3)組織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從醫療專家庫內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進行有關的診斷。專家組或者受委托的醫療機構鑒定后應當出具鑒定意見并由參與鑒定的專家簽署。(4)作出鑒定結論并送達當事人。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如果有必要,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對當事人利益重大,因此《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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