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國家賠償法新標準,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全文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一、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二、第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說明與受害人的關系。”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第十三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十四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不予賠償的決定或者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前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受害人被羈押期間死亡的,被請求機關對自己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五、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修改為:“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六、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適用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