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提前到期收貸權利期間如何計算利息(貸款提前到期收貸權利期間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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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貸款提前到期收貸權利期間如何計算利息,貸款提前到期收貸權利期間如何計算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一、在加速到期約定性質上的爭執點

所謂加速到期約定,原指金融機構于金融借款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如發生一定的事由,縱然債務尚未到期,仍認為其已屆債務清償期而有權提前收回貸款。該約定通常以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為加速到期的事由,約定的事由一旦出現,出借人就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比較典型的表述如:“借款人的還款方式為按季結息,到期還本。如果借款人累計二次或者三次未按季結息,則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借款。”

對于加速到期約定的性質,目前還存在著不同的認識,爭執點主要集中于該類約定究竟是解除權約定還是附條件合同。“解除權約定說”認為,加速到期約定之中常用的,是“有權”兩個字,這是賦權性約定,出借人在約定事由出現后有權選擇是否行使提前收貸權,不行使則按原約借期履行。“附條件合同說”則認為,一旦加速到期約定的事由出現,原約期限就失效而被提前,此時出借人享有提前收貸的權利,借款人也同時負有提前還貸的義務。

此外,還有一種“通知到期權說”。該說認為出借人的提前收貸權是通知到期權這一形成權與債權請求權的“復合性權利”。加速到期約定事由出現,出借人此時所獲得的只是“通知到期權”。只有通知到期權的意思表示到達借款人時,借期才被提前,收貸權利與還貸義務也才開始產生。但是,持這一觀點的論者同時又肯定該類約定是附條件合同而不是解除權約定,從而在應否通知到期等方面導致觀點內部不能自圓其說,存在著自相矛盾。

二、出借人的通知到期權是無中生有

“通知到期權說”在目前很是流行,被多篇同類文章所引用。其中較為典型的表述為:“金融機構提前收回借款的權利系復合性權利,實質上是金融機構行使通知到期權這一形成權而接續下來發生的債權請求權。當貸款加速到期條件成就時,金融機構享有通知到期權,當通知到期權的意思表示到達借款人時,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界至,貸款人享有要求借款人返還本息的請求權,借款人原有的期限利益喪失,負有及時清償借款之義務。”

該說給予出借人通知到期權,那么其根據何在?任何權利的獲得都需要有一定的根據,也即所謂權源問題。除抽象人權是與生俱來的所謂“天賦”外,具體的權利要么來自于法定要么源于約定。而從法定方面來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條在規定出借人提前收貸權時并無通知到期權的只言半語。再從約定方面來看,典型的加速到期條款也沒有將通知到期權作為提前到期的根據。可見,所謂到期通知權是論者們憑空強加給出借人的。

其實,這種天外飛來的通知到期權,與其說給出借人予權利,不如說是讓借貸雙方扣上鐐銬。就出借人而言,本來在加速到期約定事由出現時就獲得提前收貸的權利,給予通知到期權之后還需先向出借人通知到期后,才能提出收貸請求。而從借款人角度來看,在出借人怠于行使通知到期權時,表面上其原約的期限利益得以保留,但也將本應在貸款提前到期日起算的出借人權利期間得以推延,進而導致借款人的時效利益遭受損失。

三、加速到期約定的不是合同解除權

筆者揣摩之所以會有“通知到期”一說,當與將加速到期約定與約定解除權混同有關。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約定解除權的解除條件成就后,合同自解除權人的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才解除。“通知到期權說”認為加速到期約定事由出現后出借人獲得通知到期權,而且只有當出借人行使該權利后采取的收貸請求權。而出借人不行使通知到期權,合同則繼續履行。這顯然是與解除權約定如同一轍的。

但是應當注意到,加速提前約定與解除權約定是有本質區別的。這種區別體現在法律后果上:前者約定事由出現只是產生向后的法律效果,即除了原約貸款期限提前之外合同仍然存在,借款人仍應承擔返還貸款本息的合同義務。如果有合同擔保,擔保人的擔保義務并不因此而消滅。而后者的行使則會產生向前效力,即其法律效果是合同不復存在因而不能作為權義根據,賠償責任等的承擔只是后合同義務,有擔保的連同擔保責任也同時消滅。

從法律規定和司法取向上分析,也是不能將加速到期約定與解除權約定混而同之的。從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條將提前收回借款與解除合同并列也可以看出來,兩者是各自獨立的不同法律概念。正是基于這一理由,上海高院在其“金融借款問題解答”第五條規定:金融借款合同關于貸款人提前收貸有約定的,在提前還款的條件成就時,貸款人據此訴請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的,該訴請不以解除合同為前提,故貸款人無須主張解除合同訴請。

四、應該從提前到期日起算訴訟時效

加速到期的上述這種效力,與附生效條件合同的效力是一致的,因而它本質上屬于附條件合同。具體地說,從加速到期約定本身而言,屬于附生效條件;而從原約借期上來看,則屬于附解除條件。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據此,加速到期約定事由出現,該約定自此生效;與此相反,原約貸款期限失效。

附條件的債權的訴訟時效從條件成就時起算,則是學界通說和司法共識。筆者所見到的諸多民法學教科書、百度查詢結果,還有原最高法院民二庭審判長、資深法官吳*寶在其“準確起算訴訟時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一文中均持這一觀點。惟這些論述幾乎都將其理由表述為自條件成就之日起權利人就可以行使請求權,這與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關于“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的規定不相符合。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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