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侵犯名譽權的法律規定(民法典侵犯名譽權哪些行為)

導讀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民法典關于侵犯名譽權的法律規定,民法典侵犯名譽權哪些行為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

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民法典關于侵犯名譽權的法律規定,民法典侵犯名譽權哪些行為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根據《民法典》規定,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以侮辱、誹謗為主要方式,因此,認定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首先應確定行為人是否實施了侮辱、誹謗行為。

(一)侮辱行為。所謂侮辱,是指故意以語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貶損他人人格,從而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具體分為三種情形:第一,暴力侮辱。即對受害人施以暴力直接損害受害人的人格尊嚴;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迫使受害人違背自己的意志作出有損自己人格尊嚴的舉動。第二,以口頭語言或者形體語言侮辱。如對受害人進行口頭謾罵、辱罵、諷刺,或者作出下流動作等。第三,文字侮辱。即以書面形式辱罵、嘲笑他人,貶損他人人格。如在互聯網上發布辱罵他人的文章。侮辱區別于誹謗等其他侵害名譽權行為的特點在于,行為人的主觀狀態為故意或者惡意。

(二)誹謗行為。所謂誹謗,是指故意或者過失散布某種虛假的事實貶損他人人格,從而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具體分為兩種情形:第一,口頭誹謗。即以口頭語言傳播虛假事實,使他人人格受到貶損。第二,文字誹謗。即以書面形式如書信、海報、網絡等散布虛假事實,貶損他人人格。立法終難窮盡現實生活中的侵害名譽權的行為,需通過實踐和司法解釋加以彌補。如新聞報道嚴重失實侵害名譽權。

(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做的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或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第一、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第二、因被動采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雖系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的,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名譽權】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二、侵犯名譽權有哪些懲罰

(一)公開賠禮道歉,公開消除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恢復名譽被侵權人也可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對公民的請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訴訟。當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二)侵犯公民的名譽權的賠償。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是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受害人當名譽權受到侵犯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采取以下保護措施:1、停止侵害。2、恢復名譽,消除影響。3、賠禮道歉。4、賠償損失。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免責聲明:本文由用戶上傳,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