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幫忙帶娃該不該有“帶娃費”!法官給出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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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老人幫忙帶娃該不該有“帶娃費”!法官給出了答案

暑假來臨,雙職工家庭又開始為帶娃犯愁,只能“求爺爺、告奶奶”,搬出家中老人幫忙。對此,還有了一個順口溜:帶孫煩,帶孫難,帶孫不能出去玩;帶孫苦,帶孫累,帶孫還沒辛苦費。這句玩笑話,的確是一些家庭的真實寫照,當今社會,雙職工夫妻沒有充分的時間精力帶娃是一個普遍難題,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成為了帶娃主力軍。那么,老人帶娃真的沒有報酬嗎?海淀法院法官認為,老人應該享有“帶娃費”。

案件:婚姻破裂前岳父討要“帶孫費”

“不行,我越想越氣,為了大外孫,我連工作都辭了幫你們帶娃,結果他不領情,還給我臉子看。你們的事是你們的事,我得到法院討一個公道。”老王口中的“他”是其前女婿張華(化名)。

對于女兒的婚姻,老王打一開始就有意見:女兒和張華于2015年結婚,女兒是初婚,張華系再婚,與前妻育有一子,二人婚后又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丈夫在外工作,妻子全職照顧孩子和家庭。然而,再婚家庭經營起來并不容易,男女二人年齡差距又大、成長背景不同,雙方在諸如張華第一段婚姻里孩子的撫養、婆媳關系的處理、生活習慣等問題上時常產生摩擦,雙方的興趣愛好和三觀也存在不小差距,感情慢慢變淡、惡化,逐漸鬧起了離婚。

聽到女兒要離婚,老王很生氣,認為張華“不是東西”,辜負了女兒大好年華,但是二人歷經修復、分居的漫長過程后,老王也認識到“強扭的瓜不甜”,尊重女兒離婚。可是夫妻倆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又產生了較大的爭議,張華最終選擇起訴離婚。

這時,老王的女兒面臨一個難題——當了多年家庭主婦,沒有經濟來源,在離婚官司中,很難爭奪撫養權,但是出去找工作,又無法照料孩子。張華雖然也想要兒子的撫養權,但是由于工作繁忙,也沒有太多精力照顧孩子。這下,照顧孩子,成為了這個即將“散伙”的小家庭的大難題。

為了解決女兒后顧之憂,老王挺身而出,辭掉了老家的工作,和愛人一起到北京,幫著女兒照顧外孫。張華的父母也同樣擔負起看顧孫子的重任。老人之間還比較通情達理,一般是輪流照看孩子。但是,帶娃期間,老王跟女婿依舊小摩擦、小矛盾不斷,老王幫著做家務、做飯、接送孩子上下幼兒園,但是張華認為,自己父母帶孩子挺好,老王在這兒能夠提供的幫助不大,還特別影響生活,不愿意讓老王帶娃。女兒則堅持讓老王在北京幫忙照顧孩子,而外孫也很喜歡外公,外公陪著孩子玩耍、照顧孩子生活,爺孫生活倒也其樂融融。

最終,經過將近一年,離婚案宣判,婚生子由女方撫養,張華每月支付撫養費,相關財產也予以分割。

一段失敗的婚姻里,沒有對錯可言,也沒有真正的贏家,男女雙方均同意判決結果,沒有上訴。

可是,老王左思右想,有些氣不過,覺得自己放棄了工作來北京幫著帶外孫,付出良多,可一年來,女婿不但不感恩,還經常不尊重自己的勞動,讓人既傷心又氣憤。

于是,老王一紙訴狀把前女婿告上法庭,主張自女兒女婿開始訴訟離婚一年以來的帶孫費1萬元。

張華拒絕支付這筆錢,認為雙方并未就帶孫行為進行約定,幫忙帶孫是老王的自愿行為,老王雖然偶爾做做家務,接送孩子,但次數有限,大部分時間還是由孩子的父母接送,而且自己的父母提供了更多的幫助,不需要老王輔助,自己也明確說過不需要老王帶孩子。況且,老王在帶娃期間也沒有產生實際費用,因此不同意對老王進行經濟補償。

判決:帶孫行為法律性質屬于無因管理

法院審理認為,老王通過分擔家務勞動、接送外孫上學、做飯等方式,對未成年外孫子女的撫養付出了勞動,客觀上分擔了部分撫養職責,減輕了孩子父母一定的撫養負擔,也承載了未成年外孫子女的情感需求。

法院指出,本案的爭議點在于:老王提供帶孫行為屬于什么性質。

對此,我國民法典規定,父母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人;僅在父母去世或無撫養的情況下,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應承擔對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撫養義務。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并非法定的撫養教育義務人。

那么,老王的行為是否可認定為勞務合同關系?老王向女婿主張費用,事實上是認為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此種債究竟是什么債呢?法律規定債務的發生原因分為當事人約定和法律規定,本案庭審中,法官多次詢問老王,其主張的帶孫費的性質和具體指向,老王稱是其為帶孫付出勞動的勞務費。

首先,針對老王的帶孫行為是否可認定為勞務合同關系,法院分析,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的約定,由提供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照約定向提供勞務者支付報酬。本案中,雙方均明確陳述雙方之間沒有關于帶孫費、勞務費、家務費的約定,老王并未就其帶孫的行為提供足夠的證據,或者與子女達成提供勞動的書面協議。所以,法院認定老王的帶孫行為不屬于勞務合同關系。

在排除老王和張華之間存在約定之債后,法院繼續尋找二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依據。民法典規定: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的補償。

法院指出,本案中,綜合雙方證據呈現的內容,張華雖然表示其不需要老王幫助帶娃或操持家務,但是在其與前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于子女教育、撫養及家庭事務有平等決定權,且張華實際并未拒絕接受老王提供的帶娃行為及家務勞動,老王的行為客觀上給夫妻帶來了一定的有形或無形的收益,避免了損失。據此,老王確實就帶娃行為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其為張華提供了管理行為、帶來收益,所以老王的行為應認定為無因管理。

但是,由于老王未能提交充分證據佐證其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或遭受了損失,所以其主張帶娃費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最終并未獲得法院支持。

法官說法:老人帶娃主張帶孫費合理合法

雖然本案中,老王以敗訴告終,那是因為缺乏證據。

法官明確指出,老年人在付出勞動之后,向其子女主張帶娃費不僅具有情理上的合理性,也具有法律依據,是老年人應有的權利。

“老人帶娃是其基于血緣親子關系、倫理常情對子女的一種精神和勞動的雙重付出,這是中華傳統美德的延續和傳承,然而很多年輕人會將這種付出視為理所當然。”法官說,老年人為子女帶娃往往并非寄希望于獲得子女金錢上的報酬,其一方面是在表達對子女的愛、分擔子女生活上的負擔,另一方面也是希望通過幫助子女獲得子女的尊重和相互之間的照料。

老年人在輔助其子女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的過程中,能夠得到含飴弄孫、其樂融融的精神滿足感,但不能否認老年人的付出和勞務并非其法定義務,其本質是一種犧牲和服務,客觀上也減損了老年人的健康、精力、金錢以及其追求自身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自由。尤其在人口自由流動的現代生活方式下,很多老人為了協助子女帶娃,夫妻雙方更是不得不承受兩地分居的痛苦,而年輕人的理所當然心理及不理解更是會讓老人在感情上感受到淡漠和無助。在老年人付出心血仍無法獲得理解和尊重時,法律成為了他們證明自己的唯一武器。

如本案中,法官認可老人為子女帶孫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所以老人因帶孫產生必要費用的,可以請求子女予以支付;因帶孫遭受損失的,可以請求子女給予適當的補償。

同時,老王的經歷提醒老年人群體,雖然輔助子女帶娃往往是出于自愿,但是為避免將來產生糾紛、對簿公堂、主張權利時沒有憑據,還是得有一定的證據保留意識,在日常照顧兒孫的過程中留存一些書面和紙質的證據,有利于發生糾紛時主張權利。此外,老年人與成年子女之間也可以通過訂立書面協議、留存支出憑據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權利。

專家點評:認可老人家務勞動有利于構建和諧平等的代際關系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鄧麗認為,在我國,老人為子女家庭提供家務勞動是普遍的社會家庭生活現象,老人的家務勞動價值應獲充分肯認。

“在一個分工高度細致、市場廣泛普及的工業化信息化社會,社會成員通過職業發展參與到社會生產中,但同時,當前社會成員的自我再生產依然主要在家庭場域中完成,而家務勞動是維護家庭環境和維持家庭運作必不可少的成本和付出。”鄧麗指出,對于這種隱形于家庭場域的繁重成本和無私付出,我國在法律制度層面已經有所肯認,例如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在父母有能力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的情形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無法定義務去承擔這些責任,但社會現實是,大量的老人在無償為子女分擔家務,尤其是照料孫輩。”鄧麗介紹,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家庭司編著發布的《中國家庭發展報告2015》,我國0-5歲兒童日常生活照料和教育主體除父母之外即主要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這意味著無數老人為之投入寶貴的心血和繁重的勞動。

鄧麗說,法院結合具體案情,明確老人為子女分擔家務勞動價值并且應當被尊重,不僅在估量家務勞動價值上作出示范,也有助于整個社會更加積極地肯定和尊重老人的參與和貢獻,有助于構建更加平等更加和諧的代際關系。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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