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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擬引入離婚冷靜期:
為減少輕率離婚、沖動離婚,民法典草案擬將“離婚冷靜期”引入,明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專家表示,這是為自愿離婚的當事人設置適當的時間“門檻”,促進冷靜思考、妥善抉擇。
婚姻法你知道多少:
婚假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不再享受晚婚假獎勵,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二
財產篇
1、如果由父母出資購買的房,不管婚前婚后,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3、婚前買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4、婚前按揭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將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返還。對于房子的升值部分,應當適當補償。
5、一方婚前買了房,婚后擅自將房子賣掉,另一方無權要求追回。
三
撫養權篇
1、在離婚案件中,如果父母雙方就子女的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一般會尊重當事人的意思,按其協議處理,特殊情況除外。
2、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特殊情況除外。
3、兩周歲后的子女撫養問題,一般情況下法院會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
4、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5、子女撫養歸屬的變更。一般情況下,根據實際生活情況的變化,雙方可以就撫養權的歸屬協議變更,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是法律所準許的;如一方單獨要求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