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設計合同范本(建筑工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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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現在軟糖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建筑工程設計合同范本,建筑工程設計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我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取費標準  收費項目  1.工程設計費:一般包括初步設計和概算、施工圖設計、按合同規定配合施工、進行設計技術交底、參加試車及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的費用。

2、本收費標準中未包括做施工圖預算的費用。

3、  2.初步設計之前的工作費:是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代編設計任務書、參加廠址選擇和規劃、進行環境預評價等工作所需的費用。

4、  3.非標準設備設計費:是指非定型設備的設計費。

5、有的行業工程設計本身包括設備設計,則不另計收非標準設備設計費。

6、  4.軟件編制費:是指工廠生產過程計算機控制程序等編制費用。

7、行業沒有標準的,可根據軟件的使用價值、先進程度,并考慮編制軟件的實際工作量由雙方商定。

8、  二、收費標準  只委托做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時,按照行業劃分設計工作量各占的比例并乘以1.1的系數計算收費。

9、如果增加編制施工圖預算,按工程設計收費標準乘以1.1系數計算收費。

10、  2、工程設計中采用標準設計(標準構配件圖除外)、復用設計,按同類新設計項目的20%收費。

11、  3、進行工程技術咨詢服務,參加規劃調查、詢價、報價、對外談判等技術服務工作,以及沒有制訂具體收費標準的工作,可采用按直接生產人員工日計算收費的辦法,收費標準為每工日85元。

12、工日的計算可執行工日定額或由設計方和委托方根據任務情況在簽訂合同時協商確定。

13、需要到外埠出差,工期在六十天以內的任務,其差旅費由委托單位負擔。

14、工程設計單位由于所承擔任務的需要而出國時,除制裝費由設計單位支付外,其他出國費用(包括外匯額度)均應由委托單位支付。

15、  4、本收費標準中考慮了各種影響設計工作量因素的調整系數,如果在同一項目中的兩種以上因素同時存在,由該項目總的調整系數應為各單項調整系數小數點以后數字之和再加1,但總的調整系數最高值不得大于1.5。

16、  5、按實物或工日定額計取設計費的,凡投資在3億元以上的項目,其費額最高不得大于概算比例的1.5%。

17、  6、工程設計單位在設計中采用了先進技術,并有較好的經濟效益,經設計審查確認,可由上級主管審查部門決定,適當增加設計費,一般控制在設計費的10%以內。

18、如果設計質量和技術水平達不到合同要求的,應按合同規定扣減設計費。

19、  7、設計費按設計進度分期撥付。

20、設計合同生效后,委托方應向設計單位預付設計費的百分之二十作為定金;初步設計完成后付百分之三十;施工圖完成后付百分之五十。

21、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的規定,設計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設計費。

22、設計費付清后,設計單位對所承擔設計任務的建設項目應配合本施工,參加試車考核及工程竣工驗收等,不應另收技術服務費和差旅費。

23、  8、本收費標準未包括的項目,其設計收費由設計單位與委托單位參照本收費標準協商確定。

24、外資和中外合資建設項目的設計收費,可參照國外有關設計收費標準,由設計方和委托方共同協商確定。

25、  9、需要單獨提出建筑設計方案的,特級、一級工程建筑設計方案加收該項目設計費的10%;二級工程建筑設計方案加收該項目設計費的6%;三級工程建筑設計方案加收該項目設計費的3%;四級以下(含四級)工程不另收建筑設計方案費。

26、民用建筑工程等級表內“大型”一般系指一萬平方米以上建筑;“中型”指三千~一萬平方米的建筑;“小型”指三千平方米以下的建筑。

27、  10、本收費標準已包括相應一般的消防系統和建筑裝飾設計收費,如有特殊要求時另議。

28、對現有建筑物進行專門裝飾設計時,根據裝飾設計的復雜程度,按裝飾費用的3-5%收費。

29、  1本收費標準是以單項工程為基本單位,不包括煤氣、取水、凈化、污水處理、道路橋梁、鍋爐房、加油站、變配電所、水泵房、冷卻塔、煙囪等單項建筑物和構筑物的設計在內,其收費應分別按市政和其他行業的標準執行。

30、  12、僅做民用建筑初步設計或施工圖分階段設計時,其工作量的比例為40%和60%。

31、  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  國家計委 建設部  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發布《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的通知  計價格[2002]10號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委、物價局,建設廳: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101號),調整工程勘察設計收費標準,規范工程勘察設計收費行為,國家計委、建設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予發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32、原國家物價局、建設部頒發的《關于發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375號)及相關附件同時廢止。

33、  本《規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設項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設計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設計收費仍按原合同執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設計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設計收費由發包人與勘察人、設計人參照本《規定》協商確定。

34、  附件: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  附件:  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工程勘察設計收費行為,維護發包人和勘察人、設計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及《工程勘察收費標準》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

35、  第二條 本規定及《工程勘察收費標準》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項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

36、  第三條 工程勘察設計的發包與承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37、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發包人有權自主選擇勘察人、設計人,勘察人、設計人自主決定是否接受委托。

38、  第四條 發包人和勘察人、設計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39、  第五條 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根據建設項目投資額的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和市場調節價。

40、建設項目總投資估算額500萬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建設項目總投資估算額500萬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41、  第六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其基準價根據《工程勘察收費標準》或者《工程設計收費標準》計算,除本規定第七條另有規定者外,浮動幅度為上下20%。

42、發包人和勘察人、設計人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在規定的浮動幅度內協商確定收費額。

43、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由發包人和勘察人、設計人協商確定收費額。

44、  第七條 工程勘察費和工程設計費,應當體現優質優價的原則。

45、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凡在工程勘察設計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設項目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發包人和勘察人、設計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內協商確定收費額。

46、  第八條 勘察人和設計人應當按照《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告知發包人有關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收費依據,以及收費標準。

47、  第九條 工程勘察費和工程設計費的金額以及支付方式,由發包人和勘察人、設計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設計合同》中約定。

48、  第十條 勘察人或者設計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程技術質量標準,滿足合同約定的內容、質量等要求。

49、  第十一條 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現場停工、窩工的,發包人應當向勘察人、設計人支付相應的工程勘察費或者工程設計費。

50、  第十二條 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設計質量達不到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勘察人或者設計人應當返工。

51、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發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費或者工程設計費。

52、由于勘察人或者設計人工作失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53、  第十三條 勘察人、設計人不得欺騙發包人或者與發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設計標準等方式,多收工程勘察費或者工程設計費。

54、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和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55、  第十五條 本規定及所附《工程勘察收費標準》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解釋。

56、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57、    工程勘察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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