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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水工謊稱自己是投資專家集資200萬
他發現學校里的一些學生,還有周圍的朋友,都想創業做投資。于是,黃某逢人就說自己有個老鄉是銀行里的高管,認識一些做基礎設施建設的老板,只要把錢投出去,每個月可以得到5%到10%的分紅。有人試著開始投一千、兩千給他,而他也每月按時支付所謂的分紅。于是越來越多的人認定黃某確實是個有能耐的投資專家,不僅不斷加大投資,從幾千到幾萬甚至幾十萬,而且還拉攏周圍的朋友“入伙”。黃某拿到錢之后,一小部分用來支付所謂的分紅,大部分用于自己的吃喝玩樂,過起了有錢人的生活。別人的投資款像雪球一樣越滾越大,黃某自己心里清楚,這些錢并沒有通過投資“生錢”,只是拆東墻補西墻,眼看用于分紅的窟窿越來越大。從2015年5月份開始,新投資的錢越來越少,而每個月用于分紅的支出越來越多。黃某感覺到撐不下去了,只好“跑路”。民警調查發現,大家將錢給黃某投資時,竟然沒有任何書面協議,多數是口頭協議,還有一些只寫了借條。經統計,目前已查明在黃某那里投資的至少有17人,總金額達200萬元。(來源:華律網)
【法律解讀】
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根據《決定》第八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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