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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被判處死刑的刑犯如果被發現正在懷孕,是不執行死刑的,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進行改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二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于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二、執行死刑有哪些程序
1、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2、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3、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4、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5、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6、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7、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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