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等級高低(法官的等級如何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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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法官等級高低,法官的等級如何評定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法官的等級的確定,以法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業務水平、審判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為評定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八條法官的級別分為十二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級法官分為大法官、高級法官、法官。

第十九條法官的等級的確定,以法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業務水平、審判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為依據。

第二十條法官的等級編制、評定和晉升辦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法院內部監督的弊端

1、法院內部監督行政色彩過濃,不符合審判獨立原則。審判實踐中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非程序性監督,是建立在上下級法院的關系是領導關系而不是監督關系的基礎之上的。而同級法院內部,也存在審委會、院長、庭長對法官的監督過濫,行政色彩濃厚的弊端。

2、重事后監督,輕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法院內部監督機制,在監督重點上側重于事后監督,如對生效的判決裁定按照錯案對違法審判人員進行責任追究。作為事后救濟措施的監督雖然可以糾正已生效的錯案,但其作用存在局限性,不能達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3、對案件的監督重實體輕程序。重實體輕程序是長期以來在我國司法機關及部分司法人員中存在的一種現象,隨著法治建設的發展,這種狀況應當得到改變,使程序正義的理念深入人心。

4、人員長期固定于同一崗位易使其結成利益共同體而使監督成為一紙空文。此前,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13名法官結成利益共同體受賄成為關注熱點。該13名法官因受賄而被紀檢部門查出,賄賂金額達400萬元。其中包括兩名副院長、數名副庭長,12人已被判刑。該案之所以倍受關注,就在于是共同受賄,成為“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共同體。這種共同體是十分可怕的,內部監督在這個共同體中根本不可能發揮作用。如果辦案法官、庭長、分管院長都成為共同體的一員,那么,他們的辦案過程成為失去監督的空間,導致腐敗也不足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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