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校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校車事故責任如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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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和校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校車事故責任如何承擔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是這樣規定的: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1199條、1200條的規定進一步根據學生的年齡劃分出不同的歸責原則。第1199條針對的是八歲以下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針對這一年齡段孩子發生的人身損害,法律相應的增加了幼兒園、學校的照管責任,適用的是過錯推定的原則。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換句話說就是,八歲以內的孩子遭受人身損害,幼兒園和學校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就應當承擔責任。第1200條針對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時的情形,該情況適用的是一般過錯原則,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幼兒園或學校提供的校車應當認定是校園的自然延伸,作為幼兒園或者學校開展的服務項目,應由其承擔將孩子安全送至規定地點的責任,對于孩子的人身安全負有照管義務,這種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在孩子在校車上遭受人身損害時,亦應當依照上述法律規定承擔責任。對于本文開頭的案例,幼兒園疏于執行當地法規對于校車的管理規定,沒有配備符合校車運營條件的車輛和人員接送孩子,導致孩子窒息死亡的結果,幼兒園對校車及司機的管理存在嚴重的疏忽,對于事故的發生是存在過錯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兩種情況下,幼兒園是不承擔責任或者只承擔補充責任的:

第一,如果“校車”不是幼兒園或學校提供,而是由幾個家長合租一輛車接送孩子,這種情況下,如果孩子遭受人身損害,幼兒園和學校不承擔責任,應當由侵權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校車雖是學校或者幼兒園提供,但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系由第三人侵權所致,第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第1201條所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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