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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是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協商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承擔全部責任或承擔部分責任,并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權債務關系發生變化的一種民事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各債務人基于不同原因而對于同一債權人負有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數個債務,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均歸于消滅,此時數個債務人之間所負的責任即為不真正連帶責任。
一、連帶責任是什么
1、連帶責任的含義
連帶責任是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協商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承擔全部責任或承擔部分責任,并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權債務關系發生變化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負有債務的責任人存在幾個以上,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個責任人之間存在連帶關系。
2、連帶責任的分類
根據連帶責任產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將連帶責任劃分為法定連帶責任和約定連帶責任。法定連帶責任是指由相關法律法規所明確規定,責任人應對承擔的連帶責任。約定連帶責任是指當事人之間事先達成協議,相互約定各自承擔的多少責任的連帶責任。區分兩者的意義在于責任人最終承擔責任份額不同。
根據連帶責任內容的不同,可以將連帶責任劃分為違約連帶責任與侵權連帶責任。違約連帶責任是指當事人共同違反合同規定而產生的連帶責任,侵權連帶責任即指當事人共同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發生而產生的連帶責任。區分兩者的意義在于構成違約連帶責任只須具備當事人有共同違約行為和主觀上有共同過錯,不論是否致他人損害。而構成侵權連帶責任必須具備共同侵權行為,當事人在主觀上有共同過錯,客觀上存在損害事實,以及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四個要件。有效合同連帶責任與無效合同連帶責任
根據產生連帶責任的合同效力的不同,可以將連帶責任分為有效合同連帶責任和無效合同連帶責任。有效合同連帶責任的前提是有效合同。在合同成立之時,當事人各方具有民事主體資格,所訂合同的內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主觀上沒有過錯,客觀上沒有違約行為。因此,主合同、從合同都為有效合同。只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或多方違約才產生了連帶責任。無效合同連帶責任產生的前提是無效合同。或是主合同無效,或是從合同無效。由于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因此,合同在成立時就無效。合同無效并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連帶責任,這種連帶責任即為無效合同連帶責任。
根據債務人承擔責任的先后順序不同,可以將連帶責任劃分為一般連帶責任與補充連帶責任。一般連帶責任的債務人對整個債務無條件地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不分順序地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補充連帶責任必須以連帶責任中的主債務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為前提,從債務人只在第二順序上或者與責任總額不一定相等的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即保證人在被保證人不能償還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連帶責任。
二、不真正連帶責任
1、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含義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各債務人基于不同原因而對于同一債權人負有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數個債務,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均歸于消滅,此時數個債務人之間所負的責任即為不真正連帶責任。
2、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特點
不真正連帶責任因其構成要件和本身存在的特殊性質,具有以下特點:
a.不真正連帶責任是多數人違反對同一個民事主體負有的法定義務因而存在個侵權行為。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侵權責任形態中的共同責任,因此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民事主體作為責任人。其責任產生的基礎,是該數人對同一個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負有法定義務,該法定義務不履行,造成了受害者的損害,發生侵權責任。
b.不真正連帶責任是基于同一個損害事實發生的侵權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的責任人雖然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構成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侵權行為,但是兩人或者兩個以上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卻只有一個。也正是由于這一個共同的損害結果,才將多個行為人實施的侵權行為結合起來,發生了不真正連帶責任的法律后果。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多人行為對于損害的發生都承擔完全的責任
c.不同的侵權行為人之間對同一損害事實造成的侵權責任呈現相互重合的狀態。
雖然多個侵權行為人的侵權行為是各自獨立,但是造成的卻是一個共同的損害結果,每個侵權行為人所發生的侵權責任內容是相同的,無論是在責任性質、責任方式和責任范圍上都是重合的,因此,其中承擔最終責任的責任人要承擔的責任,必須是完全的賠償責任。
d.在相互重合的侵權責任中只要其中一個責任人履行侵權責任就可以保護受害人的權利。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當行為的法律后果】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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