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愛卡汽車獲悉,深圳人大常委會發布關于《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據了解,全球已有17個國家制定出臺了專門規范智能網聯汽車的法律法規或者修改現有法律法規,為智能網聯汽車創新發展掃清法律障礙。
相比之下,當前我國智能網聯汽車發展面臨車輛不能入市、不能上牌、不能運營收費、車輛保險制度不完善、發生交通事故時責任無法認定、相關網絡安全和數據保護缺乏監管等諸多法律問題。
此次,深圳人大常委會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對智能網聯汽車管理從道路測試到準入登記、使用管理、道路運輸、交通事故及違章處理、法律責任等進行了全鏈條立法。
《條例》將智能網聯汽車分為了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完全自動駕駛三個技術等級。根據現行交通運輸法律法規規定,從事客運和貨運服務都要求有滿足條件的駕駛人并獲得客貨運營許可,而無人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顯然不符合要求,無法開展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為回應行業發展訴求,此次《條例》擬允許智能網聯汽車入市、登記、上牌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由市交通運輸部門為符合條件的企業及車輛,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道路運輸證,并建立道路運輸經營運力規模動態調整機制,鼓勵開展多樣化的運輸服務,允許合法收取服務費用,以解決智能網聯汽車無法獲取營運資質、無法開展道路運輸商業經營活動的問題。
《條例》還規定,實行智能網聯汽車登記制度。智能網聯汽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智能網聯汽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后,方可上特區道路行駛。尚未登記、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對于事故追責,此次《條例》也分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了規定。其中,不配備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該車輛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進行處罰;發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網聯汽車一方負有責任的,該車輛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智能網聯汽車質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車輛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智能網聯汽車的生產者、銷售者追償。
在運用自動駕駛系統持續執行全部動態駕駛任務和動態駕駛任務接管過程中發生的交通違法行為及事故,由車輛的控制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上述情形以外,因車輛管理、使用、維護不當引發的交通違法行為及事故,由車輛的所有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深圳人大常委會解釋,確立這樣的處理規則,是基于以下幾方面考慮:一是無人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的“運行利益”歸于車輛控制人、所有人,按照“誰受益、誰擔責”的原則,讓車輛控制人、所有人擔責比較合理;二是無人駕駛的智能網聯汽車的支配使用權是掌控在車輛控制人、所有人手里的,讓其承擔責任,能夠督促其謹慎使用和定期維護車輛;三是交警及交通監控設備一般無法在事故及違章現場對智能網聯汽車的技術問題作出判定,這樣設定,便于交警部門及時處理交通事故及違章,也能避免因長時間的技術鑒定而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長期得不到救濟。確實屬于車輛技術缺陷導致的事故,當事人可以事后向廠家追償。
在保險方面,《條例》還擬規定,無人駕駛汽車上路行駛必須要購買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保險金額不少于五百萬元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具有載人功能的無人駕駛汽車還應投保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