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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公布《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規范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合法權益,衛生計生委起草了《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報送國務院審查。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提高立法質量,現將衛生計生委報送國務院審查的送審稿及起草說明等全文公布,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4年12月20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對送審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郵政編碼:100035),并請在信封上注明“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shfyf@chinalaw.gov.cn。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2014年11月20日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送審稿)
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綜合措施,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等經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的生育行為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第三條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不符合程序規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會撫養費。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本條例規定的征收程序的,社會撫養費征收行為無效。
第四條社會撫養費征收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則。
社會撫養費征收必須以事實為依據,結合當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情節,合理確定征收數額。
社會撫養費征收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社會撫養費征收的依據。
第五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分別以當事人生育行為發生時上一年度當地縣級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的基本標準。
第六條已生育一個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計征基本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的,加重征收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改變社會撫養費征收范圍,不得擅自調整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社會撫養費征收指標和任務。
第八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征收機關)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征收機關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開展社會撫養費征收的調查取證工作。
第九條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應當配合戶籍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
第十條征收機關在作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之前必須查明事實,事實不清的,不得作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
第十一條征收機關在作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該決定的事實、理由以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征收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社會撫養費征收額度。
第十三條征收機關發現公民有依法應當征收社會撫養費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第十四條征收機關在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協助調查,不得阻撓。詢問應當制作筆錄。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調查終結,征收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當征收社會撫養費行為的,依法作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
(二)事實不清楚的,應當進行補充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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