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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百名女子實施賣淫活動的,屬于組織賣淫罪情節嚴重情形,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協助組織賣淫罪】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與組織賣淫罪容易混淆的罪名
(一)組織賣淫罪與強迫賣淫罪
雖然這兩種罪行侵害的共同客體為國家對社會的管理秩序,所涉及的行為都與賣淫有關。但前者的主體為組織者,而后者的主體為強迫者;如果組織者采用了強迫手段,或者利用強迫手段實施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論處;如果單純實施強迫手段沒有組織策劃行為迫使他人賣淫的,一般情況下構成強迫賣淫罪。
(二)組織賣淫罪與協助組織賣淫罪
雖然這兩種罪行侵害的共同客體為國家對社會的管理秩序,所涉及的行為都與組織賣淫有關。但前者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招募、雇傭、糾集、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實施了組織、策劃、指揮他人賣淫的行為;而后者則表現為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充當保鏢、打手、管賬人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活動的行為。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與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應當分別定罪量刑處罰,不宜以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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