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同居期間財產的分割,同居男女財產的分割原則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我國現行法律對同居一詞的文字性表述,散見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二款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一)項及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頒布實施之后,對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已不再受理。目前處理同居財產糾紛可以適用的規范性文件,僅限于該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現就這些文件的理解與適用,及與離婚財產處理之異同,談談本人拙見。
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系或秘密的兩性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系。
同居的構成要件:
1、同居主體是男女雙方。
2、未經結婚登記。
3、以共同生活為目的。
4、以公開的夫妻關系或秘密的兩性關系同居。
同居的范圍可概括為四種:
1、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目前典型的同居關系。
2、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3、公開的同居關系之外又與他人公開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4、婚外或同居外之姘居。即秘密同居。二、同居期間的財產范圍同居財產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儲蓄、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其它生產資料、生活資料。
關于同居期間的財產性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而對一方所得收入和財產未予規定。本人的理解是: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般共有財產,一方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在對方沒有輔助勞動和提供生活幫助的情況下應歸該一方個人所有。同居期間財產所有權,按一般的民法理論確認。
據此,同居期間的財產可作如下劃分:
1、按財產與人身關系的聯系性劃分,可分為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和非人身關系財產。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如賠償金、勞保待遇、憮恤金、轉業安置費、醫療費、保險費、救濟金等。非人身關系財產如勞動創造的產品、工資、產權收益等。
2、按財產取得方式劃分,可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原始取得如生產創造的財富、勞動所得、孳息。繼受取得的財產如買賣所得、博彩所得、受贈財產、繼承財產。
3、按財產取得時間劃分,可分為同居前取得的財產和同居后取得的財產。同居后取得的財產又分為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
同居前的財產歸各當事人所有已成共識。同居后的財產歸屬應為: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可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
2、同居后共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間的收入或財產歸各當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約定財產按約定處理。
5、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6、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但買賣、互易、博彩取得的財產,當以原始資本所有人為產權人。
7、個人所有或共有權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共有財產。
8、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
可以確定份額的,依份額享有和承擔。因撫養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債務為共同債務,因撫養各自的子女及贍養形成的債務為義務人個人債務。
同居前后財產的處理原則是:
1、個人財產個人所有的財產歸該所有人。
2、共同財產
①可以分割的財產,按各自享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
②不宜分割的財產,根據生產和生活的實際需要歸一方所有,分得該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按照其應得財產的份額折價補償。
③對當年無收益的養殖業、種殖業,從有利于發展生產和經營管理考慮,合理分割或折價歸一方,由得業者補償另一方應得份額款。
④對雙方共同投資的與他人合伙經營的企業或店鋪等,由雙方就該合伙投資份額享受權利、承擔義務,或視經營情況折款歸一方,由得業者補償另一方應得份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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