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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印花稅規定是怎樣的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我市印花稅征收管理工作,規范印花稅繳納和征收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核定征收印花稅是指地稅機關對符合《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國稅函〔2004〕150號文件規定情形的納稅人,依據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收入情況,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同行業合同簽訂情況,確定相應的比例作為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核定征收其應納印花稅額。
第三條納稅人應按地稅機關的要求設置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保證各類應稅憑證及時、準確、完整登記。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應包括以下內容:登記日期、應稅憑證類別、憑證簽訂日期、憑證所載金額、印花稅計稅金額、印花稅應納稅款、印花稅實繳稅款等。
納稅人如不能完整提供應稅憑證及計稅依據、也不能按規定設置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的,可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按照核定征收辦法繳納印花稅。
第四條納稅人申請采用核定征收辦法繳納印花稅的,須填寫《申請(變更、取消)印花稅核定征收審核表》(見附件1),報主管地稅機關審核。主管地稅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情形的,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印花稅核定征收專用)》(見附件2)并送達納稅人。
第五條主管地稅機關發現納稅人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按照核定征收辦法征收其印花稅: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稅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稅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稅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主管地稅機關要求納稅人按照核定征收辦法繳納印花稅的,應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印花稅核定征收專用)》送達納稅人。
第六條核定征收印花稅應按照《印花稅核定征收范圍及比例表》(見附件3)規定的內容執行。
第七條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印花稅核定征收納稅人),在核定期內發生已核定類型的應稅憑證據實繳納稅款的,如建筑安裝勞務代開發票時繳納印花稅等情況,其據實繳納(包括貼花)的稅款可從當期核定的同類憑證印花稅稅額中扣除。
第八條印花稅核定征收納稅人每次核定的有效期為3年,自核定后的次月1日起開始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繳納印花稅。在核定有效期內的同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不得自行變更或取消核定征收方式,經地稅機關審核決定變更或取消的除外。
第九條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發生變化,可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變更或取消核定征收印花稅。納稅人申請變更或取消核定時,須填寫《申請(變更、取消)印花稅核定征收審核表》,報主管地稅機關審核。
對經審核確認變更或取消核定征收的納稅人,主管地稅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現行規定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并送達納稅人。變更核定征收的納稅人應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開始變更,取消核定征收后納稅人應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據實繳納印花稅。
第十條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在核定征收期限內發生情況變化,可變更或取消其核定征收方式。主管地稅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納稅人應自變更的次月1日起按變更后的核定征收方式繳納印花稅,或自取消的次月1日起據實繳納印花稅。
第十一條印花稅核定征收納稅人應按月申報繳納稅款,于次月15日前向地稅機關進行申報繳納。上述規定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可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進行順延。
二、印花稅的申報納稅
1、哪些單位實行印花稅納稅申報?
繳納印花稅的納稅單位均應對應納稅憑證進行印花稅納稅申報;個人繳納印花稅的,只貼花完稅暫不實行納稅申報。
2、哪些單位可不設立印花稅專用登記簿?
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按規定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對應稅憑證的管理仍執行原辦法,可不按日序時逐筆登記。
3、納稅申報工作應由納稅單位的哪個部門負責?
印花稅納稅申報工作均由納稅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并指定專人負責各項應稅憑證的管理、印花稅的貼花完稅工作、按規定填報印花稅納稅申報表。
4、采用哪幾種方式完稅的應進行納稅申報?
印花稅納稅單位使用印花稅票貼花完稅的,使用繳款書繳納稅款完稅的,以及在書立應稅憑證時由監督代售單位監督貼花完稅的,其憑證完稅情況均應進行申報。
5、應在什么時間進行申報?
凡印花稅納稅申報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于每季度終了后10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局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售報告表"。只辦理稅務注冊登記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印花稅納稅單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上年稅款。
6、印花稅的申報期限和納稅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申報時間:凡印花稅納稅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于每季度終了后十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或"監督代表報告表"。只辦理稅務注冊登記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印花稅納稅單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當地稅務機關申報上年稅款。
印花稅的納稅期限是在印花稅應稅憑證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的。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繳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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