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盲盒亂象打出“組合拳”

導讀原標題:治理盲盒亂象打出“組合拳”近年來,盲盒因其隨機屬性帶來的驚喜,受到不少年輕消費者的追捧,但部分商家誘導未成年人沖動消費、盲...

原標題:治理盲盒亂象打出“組合拳”

近年來,盲盒因其隨機屬性帶來的驚喜,受到不少年輕消費者的追捧,但部分商家誘導未成年人沖動消費、盲盒概率不透明、炒作“天價”隱藏款、銷售過期庫存商品、產品無售后服務等問題也逐漸凸顯。為規范盲盒經營行為,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近日印發了《盲盒經營行為規范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通過對盲盒的價格體系、抽取規則、售后保障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機制等設置一系列規則,給盲盒經營行為劃出了紅線,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亮點1

禁止向未滿8周歲未成年人銷售

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指引》對盲盒銷售對象的年齡進行了嚴格限制。針對未滿8周歲未成年人,盲盒經營者不得向其銷售盲盒;針對8周歲及以上未成年人,盲盒經營者應當確認未成年人已取得相關監護人的同意,才可進行銷售,還要以顯著方式就此進行提示。此外,盲盒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在解決未成年人消費爭議方面提供便利,并鼓勵地方有關部門出臺保護性措施,對小學校園周圍的盲盒銷售模式包括距離、內容等進行具體規范。

法官解讀

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二十條規定,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未成年人消費觀念尚不成熟,部分未成年人認為購買盲盒可以花小錢贏大獎,這對其健康成長和正確價值觀的養成存在較大影響。《指引》以8周歲為界,分別規定了禁止盲盒經營者向8歲以下未成年人銷售盲盒,以及向8歲以上未成年人銷售盲盒應符合的條件,對照民法典中關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規定可知,《指引》明確了購買盲盒不屬于8歲以上未成年人可以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需要監護人的同意,同時還要求經營者以顯著方式就此進行提示,更加有利于防止孩子們的非理性消費和依賴性消費,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消費觀。

亮點2

可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

部分商家利用盲盒的不確定性與不退換條款,逃避產品的售后保障服務,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就此,《指引》細化了無理由退貨權在盲盒領域的具體適用規則,對經營者排除適用網絡購物無理由退貨規則的情形作出了嚴格限制,即只有在盲盒經營者充分告知提示,并經消費者單次購買確認,以互聯網形式銷售的盲盒商品拆封后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另一方面,為了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對于沒有拆開包裝的盲盒或者被拆封的但以全包形式銷售的整套系列盲盒商品,《指引》明確規定,若該系列內商品清楚確定的,經營者應依法執行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如果盲盒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者與經營者明示不符,應當依法履行退貨、更換、修理等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法官解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消費者定作的、鮮活易腐的、交付的報紙、期刊、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等除外。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

《指引》指出只有在消費者購買時確認盲盒產品不宜退貨后,才可以排除適用無理由退貨規則,消費者有接受或拒絕商家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權利,經營者不能以推定明知的方式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指引》還沿襲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擴大“三包”規定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要求“退、換、修、補”。

亮點3

禁止“萬物皆可盲盒”

盲盒近年來輻射的行業范圍越來越廣,從手辦、文具、美妝、服裝、機票到餐飲,再到寵物、茶葉、榴蓮等,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指引》指出盲盒經營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一般在日常生活、文藝娛樂等領域內開展。那么,什么東西是不可以通過盲盒形式銷售的呢?《指引》明確,以盲盒形式銷售或者提供依法需要取得許可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在取得許可后開展相關經營行為。對于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銷售、流通的商品或者禁止提供的服務,不得以盲盒形式進行銷售或者提供。藥品、醫療器械、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體動物等在使用條件、存儲運輸、檢驗檢疫等方面有嚴格要求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銷售。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快件,不得以盲盒形式銷售。

去年,某快餐連鎖品牌與盲盒經營者聯合推出的聯名款盲盒套餐遭遇瘋狂搶購,甚至出現了消費者為獲取盲盒而一次性斥資萬元購買百余份套餐,造成了嚴重的食物浪費。為此,《指引》特別規定,不具備保障質量安全和消費者權益條件的食品、化妝品,不應當以盲盒形式銷售。此外,食品經營者在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過程中附贈其他盲盒商品開展促銷活動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有關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應引導消費者審慎克制的價值取向,積極承擔起企業應盡的社會責任。

法官解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結合盲盒產品的特點,《指引》設立了盲盒產品的“黑名單”,明確將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銷售、流通的商品或者禁止提供的服務,以及使用條件、存儲運輸、檢驗檢疫等方面有嚴格要求的商品排除在以盲盒形式進行銷售或者提供的范圍內。

亮點4

抵制“天價”盲盒

在社交平臺上可以看到,不少消費者發帖稱,購買盲盒后總是難以抽中想要的款式,而概率更小的隱藏款、熱門款多數只能在二手市場花高價購買。為了讓限定盲盒產品不被惡意炒作,拒絕“天價”,《指引》要求盲盒經營者應當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合理確定盲盒價格。盲盒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實施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哄抬價格、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通過盲盒形式銷售的,同一套系商品或者服務的成本差距不應過大。盲盒商品價格不應與相同非盲盒銷售商品價格差距過大。同時,鼓勵盲盒經營者自覺承諾不囤貨、不炒作、不直接進入二級市場,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此外,還有一些盲盒產品游走在法律邊緣,值得有關部門關注。據媒體報道,上海一位張先生在某App上為了收集球星卡片,多次參加商家組織的盲盒抽獎活動,總共花費2000多元,但最終只抽到一張沒有收藏意義的普通卡。這并非個例,在視頻網站上,多個視頻博主拍攝了自己在眾多App上購買盲盒后的抽獎過程,直呼“花錢買教訓”。對此,《指引》要求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定期對平臺內盲盒經營者真實信息進行核驗,建立健全檢查監控制度,強化對平臺內盲盒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的動態監測。如發現平臺內盲盒經營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存在相關違法違規情形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法官解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指引》強調了盲盒經營者定價行為的基本依據,確保消費者付出的價格與實際拿到的商品的價值對等,有效保障了消費者的財產安全和公平交易的權利。

亮點5

禁止盲盒抽取“暗箱操作”

為了刺激消費者反復、大量購買,很多盲盒產品設置了抽中概率較低的隱藏款或限量款產品。但部分經營者未在產品展示界面中明示隱藏款或限量款的抽中概率,對消費者知情權造成侵害。

就此,《指引》要求盲盒經營者應當將商品名稱、商品種類、商品樣式、抽取規則、商品分布、限量商品投放數量、抽取概率、商品價值范圍等關鍵信息以顯著方式對外公示,保證消費者在購買前知曉。盲盒經營者不得通過后臺操縱改變抽取結果、隨意調整抽取概率等方式變相誘導消費。不得以折現、回購、換購等方式拒絕或者故意拖延發放盲盒;不得設置空盒。

為對經營者抽取設置進行追蹤、監督,《指引》規定,通過實體店、自助銷售設備等現場方式或者互聯網非即時公開方式銷售的,盲盒經營者應當保留抽取概率設定并建立相應的出廠概率抽檢機制;通過互聯網即時公開方式銷售的,盲盒經營者應當保留抽取概率設定、結果抽取的完整記錄,建立追蹤記錄制度,確保消費者所抽取的商品發放到位,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無論盲盒經營者以何種方式銷售,前述相關記錄留存時間一般不少于3年。

法官解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盲盒經營模式雖然具有一定的隨機性特點,但不能以“盲”為借口回避產品經營者所應當承擔的義務。經營者應當公示經營過程中的相關必要信息,盡可能減少與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針對消費者質疑較多的盲盒隱藏款投放數量的問題,《指引》指出消費者有權對盲盒經營者是否按照公示的抽取概率生產與投放進行監督,引導盲盒經營者全流程登記,倒逼經營者規范經營。(作者單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來源:澎湃新聞

免責聲明:本文由用戶上傳,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