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生被決定逮捕,曾被通報“搞權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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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李春生被決定逮捕,曾被通報“搞權色交易”

本文轉自【檢察日報正義網】;

7月6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消息,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春生決定逮捕。

消息稱,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李春生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春生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被通報搞權色交易

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執法活動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6月28日通報,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李春生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通報稱,經查,李春生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組織公款吃喝,接受私營企業主為其提供的私人會所,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游;違反組織原則,利用職權在干部人事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安排他人支付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搞權色交易;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執法和市場經濟活動;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推進、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李春生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李春生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廣東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來源:正義網綜合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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