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尋親男孩劉學州到粉紅頭發的鄭靈華,再到近日的武漢墜亡母親,近年來網暴事件頻頻發生,造成的個體悲劇也讓“嚴懲網暴者”呼聲走高。
懲治網絡暴力、加強網暴治理將有專門的司法文件。6月9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起草的《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這將是兩高一部首次就網暴治理聯合發文。
征求意見稿稱,對于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應當依法嚴肅追究,切實矯正“法不責眾”錯誤傾向。要重點打擊惡意發起者、組織者、推波助瀾者以及屢教不改者。對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應當體現從嚴懲治精神。
司法機關聯合發布懲治網暴文件有望起到怎樣的效果?涉網暴刑事自訴案件立案難等問題是否能夠得到解決?平臺惡意引流、炒作等問題如何破解?針對上述問題,南都記者采訪了多位專家學者、曾代理網暴案件的律師作出觀察和剖析。
懲治網暴缺少專門法律?
首次列明網絡暴力行為入刑標準
兩高一部在對征求意見稿起草的介紹中提到:為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活動,有效維護公民人格權益和正常網絡秩序,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規定,起草了征求意見稿。
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法律系主任鄭寧告訴南都記者,近年來網暴現象尤為突出,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網暴具有大規模傳播性和巨大傷害性的特點,可能會侵害到公民的人格權,包括名譽權、隱私權、個人信息等,嚴重的會導致他人的一些精神失常,甚至自殺,社會性死亡。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是司法機關首次聯合對網絡暴力治理作出積極回應。
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法律系主任鄭寧。受訪者供圖
南都記者關注到,去年以來,網絡暴力對個人的傷害也引起中央多部門的關注。去年11月,中央網信辦印發《關于切實加強網絡暴力治理的通知》,就互聯網平臺在治理網絡暴力中應承擔的責任做出規定。
在去年的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出軌案中,檢察機關首次探索自訴轉公訴幫助當事人維權,最高檢將此定為指導性案例在全國推廣,稱“該案降低了公民的維權成本,拓寬了網絡暴力受害人維權的途徑”。其后,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最高法、最高檢工作報告中,都將網暴治理寫入報告內容,稱將“堅決懲治網暴‘按鍵傷人’”“讓人格尊嚴免遭網絡暴力侵害”。
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出軌案。資料圖
“在此背景下,兩高聯合公安部發布征求意見稿,是重點議題的延續,也是對近期更多網暴熱點事件的有力回應,體現了司法部門完善網暴治理體系建設的堅定決心。”曾代理網暴案件的律師、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琮向南都記者談到。
在趙琮看來,征求意見稿的一大亮點,便是強化了國家偵查、公訴力量的介入,明確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充分認識網絡暴力的社會危害,堅持嚴懲立場,依法能動履職,為‘網暴’受害人提供充分法律救濟。”即通過督促公職部門依法履職,改變受害者僅能自力救濟的現狀,積極啟動對網暴者刑事責任的探索。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對于網暴治理,有觀點認為我國法律體系中尚無專門針對網絡暴力的專門立法、專門條款。征求意見稿直接回應了“治理網暴是否有法可依”的問題。
鄭寧關注到,征求意見稿中逐一梳理了現有刑法、刑訴法、民法典、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中適用懲治網暴行為的條款,同時還明確了一些網暴犯罪行為的入刑標準,釋放出對網暴嚴懲不貸的信號。
比如,征求意見稿中規定:
●在信息網絡上制造、散布謠言,貶損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
●在信息網絡上采取肆意謾罵、惡毒攻擊、披露隱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以侮辱罪定罪處罰。
●組織“人肉搜索”,在信息網絡上違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數人發布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
●將網絡暴力延伸至線下,對被網暴者及其親友實施攔截辱罵、滋事恐嚇、毀壞財物等滋擾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遭遇網暴自訴難?
落實公安機關協助取證規定
南都記者關注到,在此前多起網暴案件中,受害人遭遇網暴希望以誹謗罪或侮辱罪提請刑事自訴,但這類案件的立案門檻較高,受害人維護自身權益時,在認定侵權主體、網絡調查取證、固定證據等多個環節都會遇到門檻和難題。
對此,征求意見稿也給出了相關解決方案。
征求意見稿明確,要落實公安機關協助取證的法律規定。被害人就網絡侮辱、誹謗提起自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害人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及時查明行為主體,收集相關侮辱、誹謗信息傳播擴散情況及造成的影響等證據材料。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經公安機關協助取證,達到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立案;無法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的,公安機關應當書面向人民法院說明情況。
這些規定,在江歌媽媽網暴案件代理律師、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曾鳴看來,堪稱“全文最大亮點”。
江歌案。資料圖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實施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曾鳴向南都記者介紹,由于網暴受害者取證困難,往往很難在法院自訴立案,而在專門明確公安機關協助取證的責任后,未來在實踐中將有效幫助網暴受害者自訴維權。
此外,《刑法》還規定,誹謗罪如果“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可以作為公訴案件刑事立案。此前備受關注的“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出軌案”中,也是基于這一規定,檢察機關介入,該案由刑事自訴案件轉為刑事公訴案件。
“網暴案件自訴轉公訴,一直是各界持續呼吁的問題,檢察機關的及時介入將在很大效度上維護網暴受害者的合法權益。”趙琮告訴南都記者,重大網暴案件中,誹謗、侮辱信息不僅侵犯了受害者的人格權,還會通過信息網絡給廣大公眾以不安全感,導致網絡空間的秩序混亂,成為公權力介入的重要原因。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從立案、取證、公訴、公益訴訟、司法監督多個角度強調了國家公職力量在網暴案件中的介入和作為空間,覆蓋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必有利于自訴案件與公訴案件的銜接。
網暴一旦開始難以停下?
網暴案件可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
在網暴事件中,往往呈現謠言或不實信息一旦傳開,受害人便深陷網絡暴力旋渦,短時間內難以停下的現象。
南都記者關注到,征求意見稿還明確,在網暴案件中可依法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這在此前的網暴案件實際應對中,還較為少見。
按照征求意見稿規定:權利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
鄭寧解釋,“人格權侵害禁令”源自民法典997條,這一制度設計旨在為公民提供更及時的救濟,及時幫助受害人止損、挽損。但人格權禁令有明確的適用情形,即強調損害是具有急迫性、嚴重性,不可修復性,不可逆轉性,也就是對于造成無可挽回重大損失的嚴重侵權行為,才可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
長期關注網暴治理的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陳碧也向南都記者談到,“人格權侵害禁令”的引入,可被視作為打擊網暴的一個標志性動作。“人格權侵害禁令類似于訴前保全的性質,在網暴案件立案之前,先讓施害方刪除信息、停止網暴行為,以降低對受害者的損害。”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陳碧。受訪者供圖
結合近年來的網暴現象以及人格權侵害禁令的適用情況,陳碧介紹,在實踐中,人格權侵害禁令能夠發揮的實質性作用可能有限。“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需要耗費一定時間,不如直接向平臺舉報刪除,相對能夠更快速地減少對受害者的影響。”當涉事雙方,包括平臺針對相關網文內容的性質存在爭議,不愿自行刪除,這時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才有意義。
平臺收割“帶血的流量”?
禁止平臺刻意引流、炒作
南都記者關注到,幾乎在每一起網暴案件發生后,都有對網暴治理、網絡平臺需承擔責任的討論。
有評論指出,在網暴中,網絡平臺責任不可推卸。每一次網暴事件,對網暴者來說是一場狂歡,有些自媒體發表攻擊性言論就是為了獲取更多關注以此收割流量紅利。網絡平臺方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為網暴者提供了實施暴力的便利條件。
南都記者了解到,中央網信辦《關于切實加強網絡暴力治理的通知》要求,網絡平臺如發現網暴現象,應對網絡暴力信息采取限制流量、屏蔽刪除或斷開鏈接等措施,對違規涉事賬號及其關聯賬號進行處置;還要求網絡平臺建立健全網暴預警預防機制等。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中,也對網絡平臺的責任做出明確:依法懲治借網絡暴力事件實施的惡意營銷炒作行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基于蹭炒熱度、推廣引流等目的,對于所發現的網絡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以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趙琮向南都記者表示,征求意見稿的上述規定,在平臺合規性方面相對寬松合理。一方面,平臺用戶基數量巨大,不能要求平臺承擔言論審查的一般性義務,需避免損害言論自由;另一方面,平臺應對輿情進行積極監控,在重大熱點事件中積極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嚴格禁止刻意引流、炒作的情形。
杭州女子取快遞出軌案代理律師、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晶晶向南都記者談到,去年以來,網絡平臺在網暴治理方面相繼積極出臺了多項改進措施,律師向法院起訴后,平臺方面也都提供了網暴侵權用戶的注冊信息。但他也曾遭遇有些地方的運營商不接受調查令,一定要求法官親自前往用戶手機號所在地區的運營商調取用戶信息的情形,這也是一種變相的阻礙。
曾鳴則認為,當前網絡平臺在治理網暴中的作用尚未充分發揮,一些網暴者受到治安處罰或是被訴侵權、刑事犯罪后,仍可以在同一個平臺注申請新的賬號,“改頭換面”重新再來,賬號的發言次數也沒有任何限制,這就可能導致網暴的重復發生,建議網絡平臺進一步建立相應的“網暴黑名單制度”,有效懲治網暴。
嚴懲網暴恐引發“寒蟬效應”?
應盡量避免壓縮社會公眾發言自由
在呼吁懲治網暴的同時,也有公眾表達擔心:懲治網暴保護他人名譽,是否會影響公眾的發言自由?
南都記者關注到,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中,作出專門規定:“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實而故意散布的,不應當認定為誹謗違法犯罪。針對他人言行發表評論、提出批評,即使觀點有所偏頗、言論有所過激,只要不是肆意謾罵、惡意詆毀的,不應當認定為侮辱違法犯罪。”
趙琮介紹,上述規定也提醒司法行政機關,在司法執法中,應當格外注意區分“網暴”與評論、批評之間的界限,在保護當事人名譽、預防不良結果的同時,還避免不當壓縮社會公眾的發言自由。對模糊地帶中的大量發言、隨波逐流的公眾言論等采取更為寬容的態度,網暴事件所體現的“群體性”特征很難也不應該通過法律手段予以規制。
趙琮還關注到,網暴案件中存在“法不責眾”現象,既源于網絡發言潛在危害大、違法成本低,也是由于因果關系的論證困難所導致的。在重大網暴事件中,基本難以準確認定某一特定言論與最終不良結果之間的直接聯系,需要受害人本人的指證確認,即使轉入公訴程序,也是證明鏈條上潛在困難最大的一環。
談及網暴治理的完善方向,鄭寧建議,應當普遍建立網暴受害人的心理干預機制,幫助受害人認識到互聯網輿論的多元性、網暴的危害性,學習如何保護自己,增加心理干預志愿服務組織的水平。此外,我國網民的網絡素養的教育還尤為欠缺,尤其要從未成年人抓起。
陳碧則建議,根據既有的司法實踐,可以總結一些有效的取證、維權方法,整理出“防網暴指南”“網暴維權指南”等,向社會公眾推薦和科普,鼓勵公眾遭遇網暴情形時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采寫:南都記者 劉嫚 黃莉玲 蔣小天 胡耕碩 發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