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什么是建設工程項目決策階段策劃的主要任務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建設工程項目,為完成依法立項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工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及安裝工程等)而進行的、有起止日期的、達到規定要求的一組相互關聯的受控活動組成的特定過程,包括策劃、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和移交等。
建設工程施工的法律風險
1、因合同簽訂不完善存在的法律風險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建筑法》第十五條規定,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其實,合同法對于施工合同的主要條款的列明已經包括了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內容,而合同簽訂時出現法律風險原因主要在于合同雙方簽約能力、承包人資質、合同條款設計等環節。一般情況下,除建筑施工企業以及長期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外,大多數建設方對于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可能遇到的若干問題估計不足,了解不透徹。即使是建筑施工企業及房地產開發企業,也因專業水平、重視程度等在簽訂合同時不能做到完善與專業。而當情況發生時,又都站在自己立場上思考問題,加之建設工程周期長的特點,分歧與問題的出現又不會是一次、兩次。當糾紛發生了,問題往往不會簡單輕易解決,甚至訴諸法律。因此,很多施工合同履行后期,有的承發包雙方處于極度不信任之中,其原因就在于合同約定不明確,內容不完善,這已經成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出現糾紛的通病。
2、工程內容不明確及工程量變更的法律風險
施工合同對工程內容往往采取列舉方法,如某廠基礎配套工程的承包范圍約定為:臺地及地基處理、土石方、道路路基,路面、防護工程及排水設施等。但是否列舉完畢,其中各項的內涵又如何?就容易出現問題。更好的方法是:用列舉加工程量清單的方式解決工程量不明確問題。
工程量變更是經常出現的情況,也是糾紛、風險的高發點。工程量的變化涉及價款調整,因此,對于有關工程量確定與否以及工程量變更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必須十分關注。
3、簽證的法律風險
狹義的簽證指工程承發包雙方在施工過程中由業主代表、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負責人共同簽署的,按合同約定對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等事項所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書面文件。廣義的工程簽證,一般指對承包人提交的書面文件,工程師或發包人代表出具的確認、不予確認或部分確認的書面意見。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一般會出現多種簽證,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簽證。根據與造價的關系有技術簽證和經濟簽證之分,有的兼具雙重性質。根據內容又可分為處分性簽證和通報性簽證。有關經濟簽證、工期簽證是必須引起承發包雙方重視的主要問題。而這些問題的解決,往往存在諸多風險,有的甚至不能完成簽證。
4、工程轉包、分包的法律風險
《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在工程施工實踐中,還有一種轉包行為就是掛靠行為。《建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違法分包主要包括以下幾種行為: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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