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關聯行為有哪些類型?

導讀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自殺關聯行為有哪些類型?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自殺關聯行為方式的...

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自殺關聯行為有哪些類型?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自殺關聯行為方式的多樣性決定了“一刀切”的認定思路無法經受住罪刑法定原則以及犯罪構成理論的檢驗。犯罪構成是行為成立犯罪的規格,是犯罪行為的類型化,也是罪刑法定原則在犯罪認定階段的具體實現。以故意殺人罪為例,其類型化的是主觀上存在殺人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以此為參考的基點,不同的行為方式,無論是投毒還是刀刺,也無論是作為還是不作為,只要屬于這種行為類型就可以成立故意殺人罪。至于自殺關聯行為是否屬于故意殺人罪犯罪構成類型化行為,可以將多樣的自殺關聯行為解構為以下三種行為類型:

(一)勸說幫助型

這種自殺關聯行為僅指行為人勸說、幫助他人自殺的情況,幫助即可以是物質上的幫助也可是精神上的幫助,但在勸說、幫助過程中并不存在強迫、欺騙的內容。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這類行為并不是故意殺人罪所類型化的殺人行為,不具有可罰性。

首先,從客觀行為方式角度,其沒有實施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勸說、幫助他人自殺不等于直接剝奪他人的生命,自殺依然是自殺者自由意志和行為的體現。最終實施剝奪生命行為的人是自殺者本人,而非自殺行為的勸說者或者幫助者。

其次,從因果關系的角度,勸說、幫助行為僅是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條件,并非原因。根據相當因果關系理論,只有條件在通常情況下能夠引起結果,該條件才與此結果相當,才能成為造成這一結果的原因。如果在通常情況下,具備該條件并不一定會造成該具體結果,結果的發生“完全違犯規則”或者偏離常規,則該條件并不是造成該結果的原因。對于勸說、幫助他人自殺的情況,對于一個正常人,這樣的“勸說”和“幫助”并不會使其產生自殺的決意,實施自殺行為造成死亡的結果。如若果真如此,勸說、幫助對死亡結果具有“相當性”那么所有的故意殺人行為均可采用這種“隱秘”的方式。在勸說、幫助行為發展的過程中,由于介入了一個更為有力的原因行為——自殺行為,才最終導致了死亡結果的發生。

最后,從主觀惡性的角度,勸說幫助行為有許多是出于對自殺者不幸遭遇的同情與無奈,因而具有性格柔弱的一面。無論是語言刺激引起的自殺,還是出于無奈為他人自殺提供物質幫助,其主觀上并沒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其主觀惡性無法與通常理解的故意殺人行為相當。

所以,基于上述三點理由,勸說、幫助型自殺關聯行為并不成立故意殺人罪,不具有可罰性。

(二)欺騙強迫型

欺騙強迫型自殺關聯行為,指的是他人本無自殺的決意,行為人通過虛構事實或者強迫的方式,使他人陷入意思不自由的狀態,而實施了自殺行為。這類自殺關聯行為與勸說幫助型自殺關聯行為存在本質的區別,后者自殺行為是行為人自由意志的體現,而前者自殺行為是行為人陷入意思不自由狀態下做出的。這種區別也決定了兩類自殺關聯行為的刑法評價不同。

在欺騙引起他人自殺的場合,如甲與乙有仇,某日乙去看病,甲事先指使身為醫生的好友丙謊稱乙身患絕癥,余日不多,且病癥極其痛苦等,致使事前本無自殺決意(甚至沒有自殺意念)的乙實施了自殺行為,那么甲與丙就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犯。這種情形中,由于乙的自殺行為是基于對甲與丙所編造事實的錯誤認識,其意志受到了欺騙行為的影響。雖然同樣可以選擇不自殺,但其自殺的危險性和可能性明顯增加,欺騙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因果關系所要求的“相當性”。而對于這種致使他人自殺的可能性和危險性,甲和丙顯然是已經預見到的,他們對于他人可能自殺的結果至少存有放任的態度。所以欺騙引起他人自殺存在認定故意殺人罪的空間。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只有當欺騙使對方完全陷入錯誤認識,達到無法自拔的程度才符合這里所說的欺騙他人引起他人自殺的情況。對于一般的欺騙行為,只是由于對方多疑等個人原因自殺的,同樣不能成立故意殺人罪。因為此時行為人自殺依然是其自由意志的體現,欺騙行為與自殺結果之間并不存在構成要件意義上的“相當性”。

在強迫他人自殺的場合,成立故意殺人罪的空間更大。因為在欺騙的場合,行為人的意思尚且僅是不自由,而在受到強迫的情況,多數行為人的意志則處于完全不自主的狀態。如在孤立無援的狀態下,甲威脅乙,“如果你不自殺,我就殺了你全家。”這種情況下,自殺成為乙唯一的選擇。行為人對他人自殺的結果具有支配性,自殺僅是其達到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目的的手段而已。這里同樣存在一個強迫程度的問題,只是在脅迫行為達到了相當的強度,很大程度上已經排除了自殺者的意志的反抗(不愿自殺),對于自殺者的意志具有強制性和支配性時,才能成立故意殺人罪。

也就說并不是所有的強迫引起他人自殺都可以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如以揭露隱私相威脅逼他人自殺的情況,即不能成立故意殺人罪,因為強迫尚沒有達到完全剝奪行為人自主意志的程度。只有當強迫使得對方陷入意志完全不自主時,才可認定這一強迫行為屬于故意殺人罪的類型性行為。

(三)相約自殺型

相約自殺是指兩個以上行為人基于自己的真實意思而一同自殺的行為。在約定自殺的過程中,各行為人之間沒有欺騙或者強迫。倘若存在欺騙或者強迫,則可以直接按照欺騙強迫型自殺關聯行為定罪處罰。若相約自殺的行為人均死亡,當然也沒有認定犯罪的必要。

司法實踐中較為棘手的問題是相約自殺過程中有行為人沒有死亡,對該自殺未完成者是否該定罪,定為何罪。在司法實踐中,對相約自殺中途放棄者一般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一般認為,自殺意圖是各方的真實意思,在自殺過程中各方均未為他人提供幫助,自殺未完成者,無論是中途放棄還是客觀原因未遂,均不成立犯罪;若一方勸說或者幫助他人與自己相約自殺,而這種相約自殺發起者自殺又未完成的,則對發起者認定故意殺人罪;若相約自殺過程中,采取了一方先殺死對方,然后自殺的方式,后自殺者未死亡,無論是中途放棄還是客觀原因未遂,均成立故意殺人罪。

所以,相約自殺雖然有違社會倫理道德,與現代社會所倡導的精神文明相背離,但由于刑法缺乏對該類行為的類型化規定,所以不可將其輕易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免責聲明:本文由用戶上傳,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