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工作崗位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調崗后可否重新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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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調整工作崗位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調崗后可否重新約定試用期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不能。試用期結束后,勞動者無論是在合同期限內變換工作崗位,還是合同期滿后再次續訂合同時變換工作崗位,用人單位都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調崗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方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對于用人單位調崗行為,屬于對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如果用人單位強制調崗的,勞動者可以拒絕,注意變相調崗和隱形調崗。

調換崗位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調崗必須是公司生產經營發展必然需要;

調崗必須不具備懲罰性和侮辱性;

調崗職位必須與原職位有關聯,待遇必須與原待遇持平或上升,而不得下降;

調崗必須符合員工實際情況,“因崗設人”,不可“因人設崗”,人職匹配越高越好;

員工不能勝任現任崗位,必須由用人單位舉證;

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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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的崗位屬于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并應采用書面形式。

但現實中,由于公司生產經營管理的需要,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情況時有發生;如將該法條內容機械地理解,則很多公司正常的生產可能也無法進行下去。為此,目前在法律實踐中,對于用人單位將勞動者工作單位的調整是否合理的問題,主要把握以下幾點進行判斷:1、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2、調整工作崗位后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3、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4、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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