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聽證程序規定(民事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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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程序應包括準備階段和質證辯論兩個階段。

準備階段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書記員查明聽證當事人是否到庭(場),并核對到庭當事人的身份;

(二)書記員宣布聽證紀律;

1.服從聽證主持人的指揮,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不得發言;

2.聽證當事人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不得退庭;

3.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不得錄音、錄象和攝影;

4.旁聽人員不得大聲喧嘩、鼓掌、哄鬧或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活動。

(三)書記員向聽證主持人報告聽證準備工作情況及聽證當事人到庭情況;

(四)聽證主持人說明聽證會召開的原因、程序等事項,并宣布執行聽證開始;

(五)聽證主持人告知聽證當事人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名單,并征詢聽證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有申請回避的,應當休庭,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回避的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質證辯論階段一般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異議人或申請聽證人陳述異議(申請)理由、事實和請求,并提供相應的證據;

(二)相對人、其他當事人分別進行申辯,對異議人或申請人的主張承認或進行反駁,并提供相應的證據;

(三)聽證主持人歸納爭議的焦點及聽證的重點,并征求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四)各方對爭議焦點無異議后,聽證主持人要求聽證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問題進行質證和辯論。焦點問題多于一個的,可分別進行質證和辯論。

(五)先由異議人就爭議焦點問題發表意見,隨后各方當事人依次發表意見,出示或宣讀各自提供的證據,并與其他各方進行質證;

(六)聽證參加人經聽證主持人許可,可就相對方出示的證據進行發問。各方當事人之間可就有關證據問題互相提問和辯論;

(七)聽證法官根據質證的進展情況,出示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并就有關問題要求聽證當事人回答,并聽取其他當事人的意見。

當事人或其他參與人在聽證過程中要求對有關事實或證據重新進行調查的,是否準許,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在質證辯論階段,需證人出庭作證的,可通知證人出庭,有關當事人有權對證人陳述的證詞提問。聽證法官應要求證人據實回答。

對證據審查認定的方法,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

質證辯論終結,由聽證主持人按照異議人(申請人)、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如有和解意向的,允許聽證當事人自行和解。

聽證主持人作聽證小結,宣布聽證會結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進行聽證:

(一)必須到庭的聽證參加人或證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案外人提出回避申請,一時難于決定的;

(三)其他認為需要延期的情形。

書記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聽證筆錄由所有出庭參加聽證的人員審核無誤后簽名。拒絕簽名的,記明情況附卷。

聽證記錄及在聽證中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是作出裁決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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