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計算機軟件的法律保護,法律對于電腦軟件的保護是如何的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可以申請著作權登記。
1.電腦軟件的專利保護
電腦軟件能否成為專利法的保護對象,是長期以來爭論的法律課題之一。從總的情況來看,多數國家對電腦軟件的專利保護持否定態度。由于軟件是人的智力成果,軟件研制是把人的智力表現為電腦可執行的形式,因此,電腦軟件的內容總是鮮明地表現為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所以,國外絕大多數國家的有關立法中都規定對電腦軟件不授予專利。
電腦軟件要獲得專利,必須符合專利申請條件。首先專利的公告制度就不適于軟件。由于軟件開發具有秘密的性質,一旦其內容公之于世,就會啟發別人創造出更高水平的軟件。其次,使用軟件的結果通常并不直接反映在所制造和銷售的產品上,因此,即使有人使用開發者的軟件,也難以發現和制裁。再者,專利審查制度也不適于軟件,尤其是實質審查,因為一種發明只能取得一項專利,但軟件是無形物,用于同一目的的軟件可能極其相似,很難確定其具有首創性,現在軟件數量之多、軟件描述方式之獨特,也使專利局很難對提交申請的軟件作實質性審查。
2.電腦軟件的版權保護
采取版權法來保護軟件是世界上的主要趨勢。這是因為電腦軟件具備適合于版權保護客體所必須具備的兩個特征。
(1)電腦軟件是一種創造,同時也是借助于文字符號表達特定內容的特殊作品,它是研制人員通過設計、實驗、計算而完成的程序系統,這種產品盡管在形式上與通常的文學藝術作品有所不同,但它們之間也有相似之處:軟件中的文檔部分基本上屬于原來就享有版權的作品,而以符號表示的程序也是用特殊方式表達人的思想的作品。因此,只要電腦軟件本身不是抄襲或復制的,并且有獨創性就可以受到版權法的保護。
(2)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須以一定的客觀形式表現出來,還未以一定的物質形態表現出來的作者的思想不能成為版權保護的客體。電腦軟件是軟件設計人員使用高級語言編寫,并利用電磁效應記錄在磁帶、磁盤和其他一些介質上的。它有一定的物質載體,并可像其它作品一樣能夠直接或通過電腦間接地供人利用,它可以成為版權法的保護客體。目前以版權法保護電腦軟件在國際上已成為一個占主導地位的世界性趨勢。國際上兩個版權公約――《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使得版權在國際上形成了國際保護體系,大多數軟件產業發達國家都有版權法,只要將電腦軟件納人其保護范圍,就能適應這種世界性的保護。
采用版權法保護軟件具有的優點是不可否認的,但也應看到采取這種方法的不足之處和由此而引出的新問題。版權保護的主要缺陷在于只考慮阻止復制,而不像專利那樣,同時考慮被保護作品的應用。版權法的本意是鼓勵創作、保護作品的完整性、促進文化的進步,而軟件處于不斷修改、完善和適應變化的動態過程中,這又與版權保護精神權利的靜態特征相矛盾。事實上,人們不僅擔心軟件復制,而且更擔心軟件的權利及軟件應用問題,因為軟件的商業應用遠比文化因素更為重要。這就加深了人們對版權法是否適宜軟件保護的疑問。因此,現在仍有一些國家不采用版權法保護軟件。
3.電腦軟件的專門法律保護
用專利法或版權法保護軟件都有難以克服的缺點。在軟件高速發展的今天乃至將來,都需要全新的專門法律來保護軟件。
不可否認的是,盡管有些專門法律方法具有很多缺點,而它們卻是對電腦軟件進行專門法律保護的較成功的嘗試,并取得了一些成效。從長遠看,隨著電腦軟件技術的不斷發展,軟件保護新問題的不斷出現和現有保護方法的不適應,大多數國家可能將采用新的專門法律來保護軟件。現在,許多法學工作者和電腦專家正密切合作,致力于全面系統地研究有關軟件保護的方法、理論、制度和司法實踐問題,世界各國也在為健全軟件保護而努力。毫無疑問,完成這一艱巨而重要的任務將具有不可估量的意義。可以預言,隨著電腦的國際性和全球性聯網的發展趨勢,急需一部適用于全球電腦技術保護的專門法律。這是時代賦予我們的使命,否則將阻礙電腦技術的發展及電腦軟件的傳播,從而阻礙社會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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