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 公開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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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3號

頒布日期:20070123實施日期:20070301頒布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信托計劃的設立

第三章 信托計劃財產的保管

第四章 信托計劃的運營與風險管理

第五章 信托計劃的變更、終止與清算

第六章 信息披露與監督管理

第七章 受益人大會

第八章 罰則

第九章 附則

于2006年12月28日經會第55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經營行為,保障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信托計劃),由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為受益人的利益,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托人交付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運用或處分的資金信托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信托計劃財產獨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財產,信托公司不得將信托計劃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信托公司因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信托計劃財產;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信托計劃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第四條 信托公司管理、運用信托計劃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務。

第二章 信托計劃的設立

第五條 信托公司設立信托計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為合格投資者;

(二)參與信托計劃的委托人為惟一受益人;

(三)單個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資金有明確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六)信托受益權劃分為等額份額的信托單位;

(七)信托合同應約定受托人報酬,除合理報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直接或間接以信托財產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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