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蘇工萱 記者 李楠)11月1日,現代快報記者從江蘇省總工會獲悉,省總工會發出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明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能夠同時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提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勞資雙方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江蘇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江蘇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就以下事項提醒廣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應當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應當具有以下必備條款。包括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約定試用期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具體來說,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下列情形下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比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
同時,兩種情形下可以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并在協議中約定違約金;二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可以約定違約金。
此外,下列情形下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具體包括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雙方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