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馮衛國 記者 嚴君臣)男子看中法拍房,沒有仔細閱讀競拍公告,也未參加實地看房,就支付了13萬元保證金。房子開拍后,他還跟人競價百余輪,才拍了下來。競拍到手后,他卻發現房子并不是他原本以為的商業門面房,便以“重大誤解”為由悔拍拒付尾款。南通崇川法院審理后作出裁定,男子不但被沒收保證金13萬元,還要支付二次拍賣差價26.6萬元。10月31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南通中院審理后駁回男子的復議請求。
2021年1月21日,崇川法院通過淘寶網司法拍賣網絡平臺,對南通市姚港路某大廈101室、102室房屋進行拍賣,并提前于2020年12月21日在該網絡平臺上發布拍賣公告,明確房屋用途為“商辦”,市場價為185萬元,而起拍價僅為129.5萬元。急于投資的朱某看到拍賣信息,便起了競得房屋的心思。
按照要求繳納保證金13萬元后,朱某便靜待起拍,既沒有仔細閱讀拍賣公告,對于法拍機構安排看樣也覺得沒有必要。2021年1月21日至22日,經過百余次的出價及118次的延時,朱某以175.1萬元的最高價競得上述房屋。
待拍下房屋后,朱某便迫不及待前去查看,一看房屋不是商業門面房,便遲遲不向法院支付購房尾款。崇川法院在多次催要尾款無果后,于2021年2月19日向朱某發出通知,責令其在收到通知七日內將購房尾款162.1萬元繳納至法院賬戶。朱某認為因拍賣公告進行誤導性陳述,從而使其產生重大誤解、錯誤拍下上述房屋,希望法院準許不繳納尾款。
但司法權威不容挑戰,崇川法院認定朱某行為構成悔拍,裁定重新拍賣上述房屋,同時明確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差價部分若保證金不足填補的,則由朱某承擔不足部分。2021年3月29日,重新拍賣后上述房屋僅拍得135.5萬元。因朱某拒不補交差價部分,2021年6月21日,崇川法院作出裁定,朱某繳納的保證金13萬元不予退還,同時對不足部分26.6萬元由朱某承擔補交責任。
朱某不服裁定,向崇川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異議被駁回后又向南通中院提出復議,2022年8月10日,南通中院終審駁回其復議請求。
法院審查認為,悔拍行為是否因朱某重大誤解所致,關鍵看拍賣公告是否進行誤導性陳述以及買受人是否實地查看。朱某單方面主張公告已明確的房屋用途“商辦”即為商業門面房,說明其對我國房屋登記信息中的“商辦”缺乏必要的基本的認識,但更為重要的則是在競拍前未按照安排實地勘察、預判拍賣風險。其認為的錯誤拍賣行為并非重大誤解,完全是他個人原因所導致的。對于朱某的悔拍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22條也明確,重新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
(編輯 周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