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報警本公司印章遭偽造,一二審法院判其支付陌生人105萬元,省高院再審判其無責、撤銷原判

導讀從被陌生人告上法庭,到報警有人偽造公司印章,到一二審法院判決公司支付陌生人105萬余元,湖北武漢的歐陽先生堅持上訴、申訴四年多,近日...

從被陌生人告上法庭,到報警有人偽造公司印章,到一二審法院判決公司支付陌生人105萬余元,湖北武漢的歐陽先生堅持上訴、申訴四年多,近日終于拿到了河南省高院再審撤銷一二審判決、其公司不承擔欠款責任的判決書。

(網絡配圖)

接到法院執行通知,才知道公司“被欠款”

歐陽先生是湖北人,和弟弟在武漢經營一家裝飾設計公司。近日,接受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采訪時,提起公司印章遭偽造、公司無端被起訴的遭遇,歐陽先生嘆息不已。

2018年初,歐陽先生突然接到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法院的執行通知,讓他趕緊向信陽市某木器塑鋼廠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歐陽先生這才知道:2014年8月,河南省信陽市某木器塑鋼廠以他們公司拖欠對方110萬余元工程款為由,將他們公司起訴至信陽市平橋區法院。2015年3月,平橋區法院缺席判決他們公司支付原告84萬余元工程款。

“拿到判決書后,我才了解案件大致情況:2010年11月,自稱我們公司項目經理的王某某和朋友劉某某,與信陽市某木器塑鋼廠簽訂了信陽某商品樓的門窗安裝工程。工程完工后,王某某支付了木器塑鋼廠部分工程款,尚欠110萬余元。木器塑鋼廠多次找王某某要錢,一直聯系不上。因他們簽訂的合同蓋有我公司‘公章’,木器塑鋼廠遂將我們公司、王某某連同信陽某房地產公司一起起訴至法院。”

信陽市某木器塑鋼廠稱,他們就是給這個小區安裝門窗的

發現合同中公章系偽造,報案后警方立案偵查

歐陽先生說,莫名惹上官司,他和公司的人都覺得不可思議。“我們不認識王某某和劉某某,王某某根本不是我們公司的項目經理,我們公司也和信陽某木器塑鋼廠、信陽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無業務往來。”

近日,接受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采訪時,歐陽先生的弟弟證實,他既不認識王某某、劉某某,也和信陽某木器塑鋼廠、信陽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無業務往來。

仔細查看王某某與信陽市某木器塑鋼廠簽定的合同后,歐陽先生發現,合同中的公章并不是他們公司的公章,簽名也不是他弟弟的簽名。

發現公司公章遭偽造后,2018年3月18日,歐陽先生向信陽市警方報案。警方鑒定,合同上的公章與歐陽先生公司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2018年7月18日,信陽警方對王某某立案偵查。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在相關司法文書中看到,接受警方調查時,王某某承認,他確實不認識歐陽先生兄弟,也未在歐陽先生的公司工作過。

一二審法院認定報案方有責任,判其支付陌生人105萬元

報案的同時,歐陽先生也申請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再審。

2019年5月,信陽市中院再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將本案發回信陽市平橋區法院重審。

信陽市平橋區法院重審認為,雖然公安機關鑒定認為,合同上的公章與武漢某裝飾設計公司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但武漢某裝飾設計公司并未證明自2010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間其公司未更換過公章......依據現有證據,可以認定武漢某裝飾設計公司為合同一方當事人。

2019年11月27日,信陽市平橋區法院再審判決:歐陽先生的公司支付信陽市某木器塑鋼廠拖欠工程款本金84萬余元,利息20萬余元,合計105萬余元;信陽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判決承擔連帶責任。

歐陽先生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信陽市中院二審認為,因王某某涉嫌偽造公章一案尚未偵破,但案涉工程早已完工并結算,房屋也投入使用多年,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本案民事案件不是必須以相關的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民事案件應當繼續審理。

本案中,王某某從合同的簽定、履行及收支工程款等行為,均以武漢某裝飾設計公司名義出現,合同、授權委托書、委任王某某辦理財務結算與結賬均加蓋有武漢某裝飾設計公司印章和當時法定代表人的簽名......足以讓信陽市某木器塑鋼廠對王某某的身份產生合理依賴......

對于歐陽先生提供的“法人代表簽字并非其弟弟筆跡”證據,信陽市中院認為,該鑒定意見書系單方委托,不符合司法程序,不具有真實性。綜合本案幾次審理查明的事實,歐陽先生的公司應當對信陽市某木器塑鋼廠拖欠的工程款承擔責任。

2020年7月6日,信陽市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書

省高院再審認定申訴公司無責,撤銷一、二審判決

對于上述判決,歐陽先生仍然不服,向河南省高院提出再審請求。2022年1月6日,河南省高院決定對此案進行再審。

河南省高院再審查明的事實與一、二審一致。河南省高院認為,本案中,信陽市某木器塑鋼廠2010年11月與武漢某裝飾設計公司項目部簽訂工程分包協議時,協議上的簽字人為“劉某某”(王某某朋友),其不具有武漢某裝飾設計公司的代理權;而王某某沒有在協議上簽字,木器塑鋼廠沒有理由相信劉某某有代理權,也沒有理由相信武漢某裝飾設計公司項目部可以代表該公司簽訂分包協議。

本案中,武漢某裝飾設計公司未參與過施工、結算,未參與過利潤分配,整體施工、結算由王某某與信陽市某木器塑鋼廠進行。按照行業通常的做法,信陽市某木器塑鋼廠應當知道王某某與武漢某裝飾設計公司的關系——王某某作為借用或掛靠武漢某裝飾設計公司名義的實際施工人或轉包人,與信陽市某木器塑鋼廠形成事實上的施工合同關系,應當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責任。而對于尚欠工程款的部分,應由發包人信陽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承擔。

河南省高院認為,一、二審法院判決武漢某裝飾設計公司承擔付款責任,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關于武漢某裝飾設計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情況,因與本案處理結果無關,該院不再查證。

2022年8月29日,河南省高院再審判決:撤銷信陽市中院及信陽市平橋區法院之前作出的判決;王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信陽市某木器塑鋼廠支付拖欠工程款84萬余元及利息(另算);信陽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對本判決承擔連帶責任;駁回信陽市某木器塑鋼廠的其他訴訟請求。

河南省高院再審判決書

當事人:再審判決公正公平,希望盡快追回被執行的43萬元

“河南省高院的再審判決公正公平,幫我們消除了莫須有的債務,我們對此非常感謝。”

歐陽先生說,2020年7月,信陽市中院二審宣判后,法院將他們公司43萬余元劃扣給信陽市某木器塑鋼廠后,還凍結了他們公司的賬戶,給公司的正常經營帶來了巨大損失和影響。

“河南省高院的再審判決出來后,公司賬戶才得以解凍。”歐陽先生說,近日,他拿著河南省高院的判決書找到信陽市平橋區法院,請求該院將之前執行給信陽市某木器塑鋼廠的43萬余元予以執行回轉。2022年10月10日,信陽市平橋區法院向他下發執行裁定書,要求信陽市某木器塑鋼廠返還已取得的43萬余元。

“截至目前,我們尚未收到信陽市某木器塑鋼廠的返還款。”歐陽先生說,近日,信陽市平橋區法院執行法官告訴他,如果信陽市某木器塑鋼廠不依法返還43萬余元,他們可以向該院申請執行。

歐陽先生說,王某某偽造他們公司印章一案仍在偵破中,因河南省高院再審已判決他們公司不承擔責任,因此,與“案件如何定性、王某某會受到什么懲罰”相比,眼下,他們更關心公司被劃扣的43萬余元什么時候能執行回轉。

10月25日下午,信陽市平橋區法院相關執行法官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證實,歐陽先生反映屬實。“10月10日,我們依法向歐陽先生下發了執行回轉裁定書,該裁定書下發后有10天的異議期。裁定生效后,如果對方沒有自動履行,按照程序,歐陽先生需向法院申請執行,這個我們已經告知當事人了。”

近日,信陽市平橋區法院下發執行裁定書,決定執行回轉43萬余元

律師提醒:偽造、冒用印章現象難防范,發現后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偽造、冒用公司印章的行為是什么性質,將受到什么處罰?類似案件是自訴案件還是公訴案件?被冒用公司能否要求司法機關追究偽造、冒用印章者的責任,賠償相關損失?經營單位如何避免公章被人冒用、偽造?遇到類似問題,如何依法維權?華商報記者采訪了山東辰澤律師事務所柳孔圣律師。

柳孔圣介紹,偽造、冒用公司印章的行為屬于行政違法或刑事犯罪,根據偽造、使用的情節以及給被偽造、冒用公司造成的損失,可能被處以15天以下行政拘留,1000元以下罰款;或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偽造公司印章罪屬于公訴案件,被偽造、冒用公司可以通過向公安機關報案來追究偽造、冒用者的刑事或行政責任。”柳孔圣指出,如果偽造、冒用者的冒用行為給公司造成直接或間接物質損失,公司可通過民事訴訟主張權利。

如果偽造、冒用行為給公司造成名譽損失,理論上公司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要求侵權者承擔民事責任,方式可以是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但公司不享有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實務中因印章被偽造實際造成公司財產或名譽損失的可能性極小,故由此引發的民事訴訟極為罕見。

柳孔圣稱,對于與本單位無業務聯系的單位或個人偽造、冒用本單位印章,一般比較難以防范,只能在發現后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實務中公司印章多數是被與單位存在借用資質、掛靠經營等業務關系的個人偽造、冒用,在建設工程的承包、轉包、分包過程中尤為多見。

為避免此種情況發生,單位應當加強印章管理制度建設,嚴格印章使用流程管理,尤其要加強攜帶印章外出使用的管理,避免借用、掛靠人偽造并超范圍使用印章。

“在發現印章有可能被偽造、冒用后,被偽造、冒用一方應第一時間與印章使用者的相對方取得聯系,澄清事實,及時止損。有必要的情況下,可尋求公權力救濟。”柳孔圣最后提醒。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陳有謀 編輯 楊德合

(如有爆料,請撥打華商報新聞熱線 029-8888 0000)

免責聲明:本文由用戶上傳,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