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一塊18畝林地出現“一地兩租”現象,致使兩租戶對簿公堂,先前一租戶栽種的果樹被人拔掉建蔬菜大棚,法院判決要求率先確權再解決紛爭,律師提醒承租前一定要核實土地權屬證明。
簽18畝林地合同獲得30年承包權
這名男子叫張洪偉,今年42歲,現住黑龍江省黑河市愛輝區某小區。
他告訴記者,他老家在齊齊哈爾市依安縣農村,上世紀80年代中期,父母帶著年幼的他來到黑河市愛輝區幸福鄉打工,“那些年我爸爸媽媽在建筑工地上挖地基,后來給人開拖拉機耕地,我在那里上學長大。”
他說,2009年4月1日,他與黑河市愛輝區河南屯林場簽訂了一份《林地栽植果樹協議》,承包該林場1.2公頃即18畝林地,使用年限為30年,也就是至2039年3月30日止。
記者看到,該協議同時約定,張洪偉在承包期間,河南屯林場不得隨意收回林地使用權,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國家或集體建設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宗地的使用權,“在林地使用期限內,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宗地的開發利用和林地使用權轉讓、出租、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張洪偉說,協議約定他每年要向河南屯林場支付6000元林地使用費。
栽種2500余棵果樹被人撥掉
張洪偉72歲的父親告訴記者,隨后他們一家在那塊地的部分地段栽種了2500多株李子樹和蘋果樹,“栽的時候是小樹苗,第二年開始剪枝,第三年開始結果子。”
老父親回憶說,小樹苗栽種不久,時任愛輝區幸福鄉上二公村村主任的李某找到他們稱那塊地是村委會的,已經承包給了他,叫他們讓出來。
他說,有一天,他和老伴正在地里干活,突然來了一伙人,他認出領頭的是村主任李某,對方強行要他們把地讓出來,遭到拒絕,“后來雙方發生口角,李某把我打倒在地。”
因為爭地,他們曾報過幾次警,每次民警都將他們帶回派出所作筆錄。
“第二年,當這些果樹剪枝后,有一天突然被人全部拔掉了。”老父親氣憤地說,后來李某在那片地上建起幾個蔬菜大棚,還在旁邊建了房子。
爭奪土地對簿公堂一審遭駁回
黑河市愛輝區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書顯示,2015年初,時任村主任李某將張洪偉告上法院,同時河南屯林場和村委會作為第三人,案由是“排除妨害糾紛案”。
李某訴稱,2009年10月28日,他與上二公村委會簽訂《用地協議書》,約定上二公村將集體所有的閑置廢棄地4.5公頃出租給他使用,使用期限為30年,至2039年10月期滿,他每年交付租金1000元。
他說,在他使用該土地期問,被告張洪偉在他承租的那1.4 公頃土地上燒炭,沒有給他騰出那塊土地,后來第三人河南屯林場又私自將他具有使用權的那塊1.4公頃土地發包給被告張洪偉使用,他曾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返還土地,被告拒不返還,第三人河南屯林場承認自已對該土地沒有所有權和使用權,但一直沒有解決。
他認為張洪偉侵犯了他的合法土地使用權,并給他造成經濟損失22500元,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張洪偉返還他的1.4公頃土地,并賠償他的那筆經濟損失。
2015年3月10日和6月30日,愛輝區法院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該院認為,兩人爭議土地的權屬應由第三人上二公村委會與河南屯林場到有關部門先行確權。
同年12月7日,該院駁回原告李某的起訴。
上訴后被裁定撤銷一審判決
一審宣判后,李某不服該裁定,向黑河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李某上訴時稱,原審法院審理該案認定事實錯誤,當時他與上二公村委會簽訂的《用地協議書》約定使用期限為30年,附圖面積為77449平方米,原審法院認定協議涉及土地面積為4.5公頃沒有事實依據,張洪偉提交與河南屯林場簽訂的土地協議中5個坐標點均不在他承包的土地范圍內,河南屯林場對協議內容認可的同時卻隨意變更重要的土地位置圖,無事實根據,從歷史狀況上看,爭議地屬上二公村的采石場,定性為集體用地,與林業部門無關。
他稱,張洪偉侵占他的土地,早在2012年6月河南屯林場與上二公村委會土地爭議情況說明中,由黑河市國土資源局愛輝分局做出確認并繪制宗地圖,證明該土地系上二公村委會所有。在原審法院審理過程中,他曾向黑河市愛輝區政府提出確權申請。2015年11月20日,黑河市國土資源局向黑河市愛輝區政府做出土地確權建議書,指出爭議土地產權清晰,未予受理他的土地確權申請。
李某還稱,原審法院審理過程中,張洪偉和河南屯林場提交的證據無法證實訴爭土地歸河南屯林場所有,該林場繪制的林相圖不屬于土地確權的有效證據,且林地栽植果樹協議、土地補償協議及河南屯林場出具的情況說明、糾正申請均無法證實土地與河南屯林場有關,不能證明其享有權利。
他認為原審法院駁回起訴錯誤,該案土地權屬清楚,系土地侵權糾紛,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案件的范圍,他對張洪偉侵占的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權,請求黑河市中級法院撤銷原裁定,改判張洪偉返還1.4公頃土地并賠償他的相應損失或發回重審。
2016年3月28日,該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黑河市中級法院經審查認為,2012年6月18日《愛輝區幸福鄉二上公村與河南屯林場土地權屬權界協議書》中體現該案爭議土地曾在黑河市國土資源局見證下,上二公村委會、河南屯林場對訴爭土地權屬問題區分界線,河南屯林場對此協議形成事實不予認可,但對協議中河南屯林場公章的真實性無異議,故根據現有證據能夠證實國有土地部門曾對訴爭土地進行權屬權界確認,原審法院裁定以該案訴爭土地先確權的理由駁回李某的起訴不當。原審法院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2016年4月14日,黑河市中級法院作出裁定稱,撤銷愛輝區法院當初作出的那份民事裁定,指令該院對此案進行審理。
林場要求撤銷“土地確權建議書”未獲立案
2016年6月16日,黑河市愛輝區法院收到河南屯林場起訴狀稱,他們與愛輝區上二公村村民委員會就位于其管轄范圍內的土地發生權屬爭議,上二公村委會一直未能提交有效證據予以證實爭議地塊為其所有,而該林場提供了林權證及林相圖予以證實爭議地塊為林地,愛輝區政府對該爭議地塊沒有作出明確處理。
同時稱,2009年4月份,河南屯林場將爭議地塊承包給張洪偉,2009年10月份,上二公村委會將爭議地塊承包給村主任李某。后來李某對張洪偉提起排除妨害訴訟,將河南屯林場列為第三人。2016年3月28日,黑河市中級法院對該起案件二審開庭審理,李某提交了黑河市國土資源局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土地確權建議書,建議將土地所有權確定給上二公村委會所有,而河南屯林場在此之前對黑河市國土資源局作出的該行政行為并不知情。
該林場認為,黑河市國土資源局作出的這一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其在作出這一行政行為之前,上二公村委會未提交任何有效證據證實爭議地歸其所有。黑河市國土資源局在上二公村委會未提交申請材料,未向該林場送達受理通知,未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的規定對爭議地塊到林場處進行調查核實,也未對爭議地塊組織爭議雙方進行調解的情況下,就草率作出土地確權建議,其程序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同時,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顯然,黑河市國土資源局對該林場與上二公村委會的土地權屬爭議無管轄權及處理權。該林場認為,黑河市國土資源局作出的土地確權建議書的行政行為嚴重侵害了其合法土地權益,給林場造成了嚴重的損失,請求撤銷黑河市國土資源局作出的那份土地確權建議書。
經審查,愛輝區法院認為,該林場提供的土地確權建議書,是黑河市國土資源局針對愛輝區政府所作出的建議,并在最后寫明“供參考”。該建議書系黑河市國土資源局與愛輝區政府之間的一種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或拘束力,林場不是該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故林場的訴求不符合法院行政訴訟的立案條件。
2016年6月22日,愛輝區法院作出裁定稱,對黑河市愛輝區河南屯林場的起訴,不予立案。
村主任起訴后終審裁定發回重審
而就在該裁定作出之前,作為村主任的李某又向愛輝區法院起訴張洪偉,內容與第一次起訴的基本一致。
愛輝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三人河南屯林場認為訴爭的土地系國有林地,同時稱李某與上二公村委會簽訂的協議無效。第三人上二公村委會認為訴爭的土地系村集體的廢棄地。
該院審查認為,根據相關規定,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政府解決,雙方訴爭的土地,第三人河南屯林場和上二公村委會在訴訟中均提出享有土地所有權,該案原、被告之間的爭議實質是農村集體土地與國有林地之間的權屬爭議,在土地權屬沒有確定之前無法確認一方當事人是否構成民事侵權,所以該案不能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2016年9月20日,愛輝區法院裁定稱,駁回原告李某的起訴。
李某不服,又向黑河市中級法院上訴。
審理后,該院認為愛輝區法院的那份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同年12月20日,該院作出終審裁定稱,撤銷愛輝區法院的那份民事裁定,指令它重審。
法院重審判決先確權再解決紛爭
李某向愛輝區法院提出再審訴求與先前基本相同。
庭審時,作為被告的張洪偉辯稱,李某所述與事實不符。
他說,當年他與第三人河南屯林場簽訂了果樹承包合同,早于李某與第三人上二公村委會簽訂合同的時間,李某認為侵占他的土地進行訴訟,依據的是該案的兩個第三人在2012年6月達成的協議,該協議對此案爭議的地塊沒有明確規定。張洪偉稱,該案是李某和他分別與兩個第三人之間簽訂的承包合同,在兩個承包合同中有土地交叉出現的土地權的爭議,該交叉的土地確權應由政府部門予以確認,該案是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希望法院能在政府確權以后再進行審理。
作為第三人的河南屯林場述稱,李某作為原告的訴訟主體不適格。他的林地是在上二公村委會承包的,就林地的權屬問題上二公村委會與河南屯林場各執己見,現對該林地的權屬雙方存在爭議,認為李某是無權作為原告起訴的,應當由上二公村委會作為訴訟主體進行訴訟,該案應當先確權,然后才能確定誰有發包權,之后才能判斷出兩個合同之間是否存在侵權的問題。
同時稱,李某與上二公村委會簽訂的用地協議無效,雙方所爭議的土地為第三人河南屯林場所有,黑龍江省林業廳對該地塊進行了勘察,2004年9月30日,愛輝區政府為河南屯林場頒發了林權證,林場依法享有訴爭林地的永久使用權、管理權、處分權,林場與張洪偉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
“總之,上二公村委會不享有該地的所有權,沒有愛輝區政府下發的有關該林地的有效證據,上二公村委會將該林地承包給李某沒有法律依據。”河南屯林場認為,“李某作為該案的訴訟主體不適格,他與上二公村委會簽訂的合同無效,請求法院駁回他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上二公村委會述稱,李某與他們簽訂的土地承包協議有效,該土地應由原告李某使用。
愛輝區法院審理后認定的基本事實有,當年河南屯林場與張洪偉簽訂了那份林地栽植果樹協議,后來上二公村委會與李某簽訂了用地協議書,將位于上二公村西一處采石場的閑置廢棄地租給他用于養殖場用地,租期30年,年租金1000元,2012年6月18日,河南屯林場與上二公村委會簽訂愛輝區幸福鄉上二公村與河南屯林場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2015年5月6日,黑河市第二次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黑河市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關于河南屯林場與上二公村土地爭議情況的說明,其中記載“爭議地塊在第一次土地調查時,標明屬幸福鄉上二公村。2008年全國第二次土地調查時標明為河南屯林場。2012年國家部署開展集體土地確權發證工作,要求對集體的每一個地塊進行權屬調查確認,此地塊就是在此種情況下,由村集體申請,由林業部門確認、蓋章,作為權屬調查的基礎,已經達到可以發證的程度。”2015年11月20日,黑河市國土資源局向愛輝區政府出具土地確權建議書,其內容為“爭議地塊在第一次土地調查時,標明屬幸福鄉上二公村,在全國第二次土地調查數據庫中標為國有,2012年國家部署開展集體土地確權發證工作,該爭議地塊也在確權登記范圍內,林業部門對認定該地塊為集體所有無異議,并在界線圖上加蓋了公章,綜上所述,我局建議將土地所有權確定給愛輝區幸福鄉上二公村所有,供參考。”
愛輝區法院認為,該案中,原、被告雙方對訴爭土地均主張使用權,其歸結于第三人上二公村委會與河南屯林場對訴爭土地是否享有所有權,原、被告之間的爭議實質即為農村集體土地與國有林地之間的權屬爭議問題,此爭議應由政府處理。雖然李某提供了黑河市第二次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黑河市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說明以及黑河市國土資源局出具的土地確權建議書,但該說明與建議書均非人民政府對土地權屬的有效確認,在爭議土地的權屬性質沒有確定之前,無法確認張洪偉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故李某主張張洪偉的行為構成侵權并要求他返還土地、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
2017年9月26日,愛輝區法院宣判稱,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回應:林場稱服從自然資源局的重新確定
那塊爭議地,究竟屬于哪方所有?
記者多次聯系原告李某未果。當地村民稱,已經很久沒有看到他了,也不知道他的情況。
當地上二公村村委會一名負責人告訴記者,李某已經不是村主任了,“不清楚他在哪里,那塊地是有爭議的。”對于傳言李某被抓的事,該負責人稱“我不清楚。”說完便掛斷了電話。
河南屯林場一名負責人稱,目前那塊地被李某占據著,建的是蔬菜大棚,至于該地塊最終被確定是誰的,具體要由黑河市自然資源局來確權,他們服從最后的確權結果。
黑河市自然資源局相關人士獲知記者的采訪內容后稱,詢問具體的業務部門后再給予回復,但截至記者發稿時尚未收到任何回復。
律師提醒:承租前要核實土地權屬證明盡到審慎注意義務
山東祟真(德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鮑澤宇告訴記者,“一地二租”在實踐中時有發生,提醒承租人在承租前一定要核實土地權屬證明,做到審慎注意義務,避免不必要的時間和精力的浪費。
他說,出現“一地二租”的原因有很多,常見的有領導班子換屆、對合同管理不善、村民固有矛盾升級、權力中途介入甚至濫用等,這些都會導致“一地二租”甚至“一地多租”情況的發生,部分地方甚至還存在同一塊土地有兩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情況。
他稱,出現“一地二租”現象有一個較為顯著的特點,就是涉案土地往往是荒山荒地,平時處于較為粗放的管理狀態,相當多的承租人承租這些荒地荒山大多是用作長遠投資,這就導致“一地二租”情況較難被發現,甚至有的承租人經過十幾年才發現承租的土地被另行租給了他人。實踐中,很多“一地二租”案件是由于土地征用涉及補償,以及承租人改變土地用途想要進行較為精細的開發后,才發現自己承租的土地還存在另外的承租人。
鮑律師提醒說,鑒于這種情況,承租人在租賃土地,尤其是荒山荒地時,應當尤其注意核實相應土地的權屬證明,確認是否存在已經發包或者租賃情形,一定要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切勿租到已經“有主”的土地。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黃平 編輯 楊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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