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聽取最高法和最高檢工作報告。 (人民視覺/圖)
“……請不要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也不要說情打招呼,否則我們將如實記錄并向組織報告。”這是四川省檢察院為檢察人員定制的手機彩鈴。
李蜀彪是四川省檢察院檢務督察部副主任。2022年年初,看到一位多年沒聯系的戰友突然來電,他習慣性地讓手機鈴聲多響了一會兒才接。
等他接起電話,那位戰友用略顯尷尬的語氣說,“本來想請你幫忙問個案子,剛聽了手機彩鈴聲,不知道我現在還說不說呢?”后來,戰友沒把事情說出口,寒暄了一會兒就掛了電話。
在李蜀彪看來,“有問必錄”已經成為檢察人員回絕請托的擋箭牌。
2019年8月23日,最高檢發布《關于建立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定檢察人員遇到其他人過問有關案件辦理、干部選拔任用、工程項目等事項都需要填報,但職責范圍內的詢問除外。這項制度在檢察系統被稱為“有問必錄”。
而在此之前,為了防止干預司法,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兩高三部”等部門已出臺過3個制度性文件,簡稱“三個規定”。
據最高檢統計,截至2022年11月,全國檢察系統共記錄報告過問事項39.7萬件。其中記錄人認為是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的占3%左右,反映情況、過問了解的占97%。
最高檢檢務督察局局長郭興旺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在 “有問必錄”要求下,填報的“過問”也有許多是轉達當事人的訴求、了解案件進展,或者反映檢察辦案中的問題,督促檢察機關依法公正辦案,“這樣的過問我們是歡迎的”。
“之所以強調‘有問必錄’,是為了既能‘錄此存查’,又能有效打消填報人思想顧慮。”郭興旺說。
不過他也坦言,目前的記錄報告毫無疑問存在著湊數填報的現象,比如只填報情節一般的,而不填報真正違規過問干預的。為此,檢察機關正在采取措施,倒逼如實填報。
“制度的推動不可能一蹴而就。”郭興旺說,推動“有問必錄”,目的是形成震懾,讓檢察人員守住底線,最終是希望整個社會都知道,司法是公正的,打官司是不需要找關系的。
官員落馬后,馬上有人被倒查
2022年6月,上海市檢察院原檢察長張本才和江蘇省檢察院原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趙志剛落馬后,陸續有人在填報系統里記錄了張、趙二人此前請托自己辦事的情況。
這意味著,在張本才和趙志剛請托時,相關檢察人員沒有及時報告。同時也表明 “有問必錄”的推行,的確給檢察系統相關人員帶來了壓力,“萬一領導干部落馬,就能查到你”。壓力之下,檢察人員可以逐漸養成“不管誰來請托,都填報上去”的習慣。
這種壓力來自于檢察機關領導干部落馬后,對其干預案件中相關檢察人員的倒查。
2021年6月,青海省檢察院原檢察長蒙永山落馬后,他曾長期任職的廣西檢察機關對受到蒙永山干預插手辦案情況開展專項排查。共倒查38名涉及蒙永山案重點人員,對其中25人做了處理、處分。
2022年,最高檢督辦了北京市檢察院原副檢察長焦慧強、廣東省檢察院原副檢察長梁德彪、四川宜賓市檢察院原檢察長李楊等6名廳級領導干部嚴重違紀違法案件倒查工作。
李蜀彪參與了針對李楊干預、插手案件情況的倒查。他介紹,調查組發現,李楊在4起案件中向檢察機關辦案人員打了招呼。和張本才和趙志剛落馬后的情況類似,李楊落馬后,陸續也有檢察人員補報了李楊向其打招呼的情況。
最終,調查組認定,已補報者在辦理案件時沒有理會李楊的意見,還有兩人在李楊落馬后仍未填報,他們都與李楊干預插手的一起受賄案有關。
2017年下半年,李楊在任某市檢察院檢察長期間,該院一名處級領導干部在接受他人請托后,作為中間人,把案件當事人家屬引薦給了李楊。
之后,李楊給負責辦理此案的某縣檢察院副檢察長打電話,專門詢問這一案件的進展,并囑咐要依法辦理,如果遇到困難,要及時向市院匯報。
這位被打招呼的副檢察長承認,市院檢察長直接向基層院副檢察長過問某一個案件不合常理,雖然李楊當時沒對案件如何辦理提出具體要求,但感受到了李楊的言外之意,是在暗示他要是有困難,就不要再查下去。
后來在案件辦理中,又的確遇到了人證、物證不容易找的狀況。于是,這位副檢察長“順水推舟”,以證據不足為由,中止了案件辦理。
這位副檢察長受到誡勉處理,那位處級干部還被查出其他違紀問題,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被調離檢察機關。
“過問”是個“中性詞”
每月,檢察機關工作人員都會登錄全國統一的填報系統,對遇到的過問或干預辦案等情況進行填報。
“有情況”“無情況”——這是登錄系統后顯示的兩個選項。
要是選擇“有情況”,接下來就需要填寫一份有13項內容的表格,包括被記錄人基本情況,姓名、單位、職務、與填報人的關系;過問的時間、方式、性質;填報人的處理情況等。
如果當月沒人過問,那就選擇“無情況”,“也要填,這就叫‘零報告’。”最高檢檢務督察局副局長王炳江解釋。
這樣的填報規則,是經過幾年摸索后才確立的。
2015年,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兩高三部”先后印發了“三個規定”,分別是《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以及《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三個規定”從領導干部、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案件相關人員三個角度出發,要求司法人員對他人違規過問、插手、干預司法的情況要記錄,并向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報告。
但制度的落地過程并不順利。2019年,最高檢在系統內巡視中發現,一些地方檢察機關主動記錄報告基本為零,但很多案件中又確實存在請托說情、干預插手的情況。
為什么記錄報告情況不理想?王炳江認為,一方面,按照規定,報告的內容應當屬于違反“三個規定”的行為,這就相當于填報者是在實名舉報,但由于填報的配套制度機制不健全,如缺少填報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大家還是有所顧慮。
另一方面,一些領導干部說情打招呼時說話“很藝術”,作為下級,不好判斷到底屬于正常履職還是違規過問干預。
王炳江舉例,比如上級多次向下級表現出對某一案件的特別關注,要求下級匯報進展,遇到這種情況時,上級有可能“就是想讓你揣摩他的意圖”。對某一行為是否違反“三個規定”無法判別,也成了一部分人不想填報的理由。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最高檢在2019年8月出臺的實施辦法規定,承辦人員對于過問了解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的行為,難以判定對方是否違反相關紀律規定的,也要記錄報告,由職能部門判斷是否違規。
“‘過問’既可能是合法正當,也可能構成不當或違法。”王炳江說,“但在這份文件中,‘過問’是個中性詞,不帶有負面評價。”至于是否違反“三個規定”,則交由檢務督察部門判斷。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目前在最高檢掛職普通犯罪檢察廳副廳長。在他看來,檢察機關實行“有問必錄”,能夠使紙面上的“三項規定”盡快變成實踐中的行動。
張建偉認為,只要有“問”,那就把它記錄下來,這樣的機制,能夠讓檢察機關及時掌握情況,為可能發生的檢察人員受人請托違規干預插手案件、腐敗等行為提供預警,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來問的不一定都違規,不過,“一旦有人過問,檢察機關內部人員不記錄,就是違規。”王炳江補充。
李蜀彪注意到,目前的填報中,的確也存在明顯不需要填報的情況。他就發現四川某地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填報了不少上級院正常履職督促指導辦案的情況,還有親戚朋友前來咨詢法律問題,僅針對某類案件咨詢依法可能會如何處理,沒有提到具體案件,也被填報了。
隨著“三個規定”的推進工作不斷深入,李蜀彪認為,檢察人員的填報意識已經逐漸提高,接下來,要在進一步提升填報質量上下功夫,真正讓每名檢察人員弄清楚什么情況應當記錄報告,什么情況不需要記錄填報。
內部人員被填報,要推送核查
對2022年上半年填報情況進行分析時,最高檢發現,有約10%的被填報者是檢察機關內部人員。
王炳江介紹,填報系統在識別出被填報者是內部人員后,會自動將這份記錄推送給被填報者的所在檢察院。為了消除下級院的壓力,本院領導被填報時,系統會將記錄情況推送至上一級檢察機關。
2021年,最高檢有一位副廳職干部就被地方檢察機關人員記錄,他在接受熟人請托后未及時填報,向下級院詢問一起案件的辦案情況。最高檢收到填報記錄并查實后,嚴肅處理了這位干部。
2022年2月,四川某市檢察院一位處長因公到市財政局辦事。在那里,財政局一位工作人員找她打探,自己的親戚醉駕后被移送到檢察院起訴,想詢問下案子進展情況。
這位處長當場給負責此案的某縣檢察院檢察長打電話,詢問案件情況。檢察長回絕了處長的要求,之后把這一情況在系統內填報,并選擇直報至四川省檢察院。
四川省檢察院注意到這一填報內容后,核實相關情況,2022年6月,那位處長受到誡勉處理。
在李蜀彪的印象中,對四川省檢察人員被記錄情況進行核查時,退休人員占比較大。有位省檢察院退休的正處級干部,在2021年,就因說情打招呼被基層檢察人員向省檢察院直報。之后,省檢察院對她提醒談話。但沒多久,系統里還是陸續有人填報她違規過問干預檢察辦案的情況。
2022年,四川省檢察院檢務督察部梳理出涉及她的報告有9件,找填報人員核實后,作為涉嫌違紀線索移送至四川省紀委監委駐省檢察院紀檢監察組。
紀檢監察組初查后,發現她涉嫌收受賄賂的犯罪行為,對其立案審查調查,因涉嫌受賄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目前已被起訴至法院。
浙江省檢察院檢務督察處副處長劉勝利,也覺得被填報的退休人員不少,2022年上半年,浙江全省共有257人次檢察人員被記錄。經過核查,其中6人被認定違反“三個規定”,半數是退休人員。
本院填報本院的情況,大多是案件當事人或親屬找到辦理案件的檢察院,試圖從中找到熟人,再托熟人去找具體的辦案檢察官打探案件辦理情況。
王炳江談到在基層調研時,問過一名業務部門負責人,有沒有同事打聽、說情的情況。這位負責人說,在“有問必錄”施行之后,同事間就不敢再過問彼此辦理的案件情況了,“互相都有競爭關系,萬一去打聽案件情況,相當于被抓住了把柄。到了提拔的關鍵時期,還可能產生不利影響。有了這一顧慮,那就干脆不問”。
李蜀彪覺得,以前,檢察人員要是遇到親戚朋友、領導請托過問案件,按規定不能幫忙辦事,但自己又身處人情社會,需要維持一些關系,“很為難,辦也不是,不辦也不是”,有些底線不牢的人,可能就會違規幫忙辦事。現在,“三個規定”管得嚴成了回絕的理由。
“老大重視就不難”
每到基層調研,最高檢檢察長張軍總會詢問當地檢察機關領導干部,當年在系統里填多少件?有時回答是一兩件、兩三件。
遇到這種場景,張軍就會直接發問,“別的怎么都沒填呢?”
“言外之意,就是張檢認為他說的不真實,肯定有還沒填報的。”郭興旺說,一些地方檢察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長期“零報告”,是與目前的司法辦案環境以及社會現狀不相符的。
劉勝利回憶,檢察系統內部的“有問必錄”一開始推行得也不順利。2019年8月,最高檢印發了實施辦法,文件下發到基層單位后,從當年8月到12月間,整個浙江檢察系統內只填報了150件。
2020年上半年,在浙江全省檢察機關一次黨風廉政建設會議上,省檢察院檢察長賈宇對仍保持“零報告”的檢察院做了一一點名通報。劉勝利有些驚訝,他原本以為,會上只會籠統地提到還有幾家單位“零報告”,“按慣例大會不點名”。
點名的效果很快顯現出來。會議結束后,劉勝利接到一個被點名的檢察院檢察長電話:“我們院已經有(報告)了,不是‘零報告’了”。
在劉勝利看來,一把手的重視“很重要”,“抓與不抓完全兩個樣”。整個2020年,浙江全省檢察機關記錄報告數量一共有4377件,月均填報量和2019年相比,增長了12倍。
防止說情打招呼是個“老大難”的問題,不過,“只要老大重視就不難”。
在檢察系統,有一個由最高檢領導和各省檢察長組成的“大檢察官群”,從2020年開始,最高檢幾乎每月都在群內通報各省檢察機關的填報數量,對于工作相對滯后的省份,最高檢每年會向這些省級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發放督促建議函。
根據填報數量來判定工作開展得好不好是否科學?王炳江解釋,發放督促建議函,并不是簡單地依據填報數量少,而是將填報數量與本地實際結合起來進行考慮,比如檢察人員違紀違法情況、當地的司法環境等。
2021年2月,最高檢向某直轄市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發放督促建議函。后來,該市檢察系統填報數量明顯增加,2021年第一季度,該市檢察系統的填報數超過2020年全年的數量。
“記錄報告是落實‘三個規定’的前提和基礎,記錄報告都做不實,怎么能落實防止干預司法的‘三個規定’呢?”在王炳江看來,如果兩省的案件辦理數量、司法環境差別不大,而人均填報數量差了很多,那填報數量少的省份顯然沒落實好“有問必錄”。
最近,對填報數量的監督重點放在了檢察院領導班子。
2022年10月,全國就有幾個省級檢察院被最高檢在系統內點名通報。這是因為,這幾家檢察院的班子成員9月份填報情況均為“零報告”。通報后,這幾個省檢察院班子成員10月填報情況發生明顯變化,不再是“零報告”,記錄報告最多的班子成員還填報、補報了3件。
南方周末記者 韓謙 南方周末實習生 李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