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男子私自拆解廢舊鉛蓄電池獲刑 法院發出禁止令

導讀2022年11月23日,安康鐵路運輸法院對一起污染環境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董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緩刑二年零六個月,并...

2022年11月23日,安康鐵路運輸法院對一起污染環境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董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緩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且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危險廢物處置相關活動;被告人饒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同時對現場查獲的廢鉛蓄電池及拆解工具等予以沒收。

2020年8月,被告人董某租賃安康市家振再生資源利用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廠區部分場地,購買并安裝熔煉爐、除塵機器、拆解機等設備,準備做廢鉛蓄電池拆解生意。

2021年5月被告人董某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購買廢鉛蓄電池放置在上述租賃的廠區內,并雇傭工人在廠區內非法拆解廢鉛蓄電池。被告人饒某在明知董某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積極為其聯系購買廢鉛蓄電池,并組織工人進行拆解。

2021年5月19日,安康市生態環境局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并于同年5月24日查封現場,經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稱量認定,上述被拆解的廢鉛蓄電池重90.98噸(其中鉛板重66.18噸,塑料殼重24.8噸)。后經現場抽樣檢測,違法現場兩處土壤鉛含量分別超過第二類用地篩選值7.6倍和1.1倍,造成環境污染。

安鐵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董某、饒某違反國家規定,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二被告人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積極修復被污染環境,對二人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華商報記者 寧軍 通訊員 王正菲

來源:華商網-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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