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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新的《重慶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還在研究制定之中,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
區、縣(自治縣、市)物價部門仍按《重慶市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施辦法》(渝價[1999]398
號文)執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并根據《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針對執行中各地反映的物業服務及其收費中存在的問題,作如下補充通知,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慶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審批的,仍按其規定執行;2005年2月28日后,繼續按《實施辦法》執行。
二、物業服務收費實行等級綜合評定制度。即根據物業具備的條件和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
務內容、服務標準,按照申報所對應的分值表打分評定其等級,并根據不同等級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物業服務收費按建筑面積計算收取。經考評達到101分以上為特級;90至100分為一級;80分至89分為二級;70分至79分為三級;60分至69分為四級;60分以下為等外級。物業服務收費等級標準見附表。
三、別墅、高級公寓(住宅)、廠房、市場、物業改變用途等類別的物業服務收費和特約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其收費標準由服務和被服務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物管企業將雙方約定的收費標準報物價部門備案(主城九區報市物價局,其于區縣、市報當地物價局)。
四、物業在未達到申報的環境綠化、設備設施等條件的,在審批的收費標準基礎上,應下浮
30%收費,下浮的30%由建設單位承擔。
五、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日常維修養護費實行專款專用,按棟建帳,不得挪著它用,并每年向業主公布一次,接受業主監督。
六、由于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如樓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電梯間照明、院墻路
燈、小區路燈、草坪燈、小區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備發電機油料)的用水、用電費用未進入物業服務收費成本,應按戶據實分攤后由產權人或使用人繳納。據實分攤的共用數量必須是專表計量或正常情況下總表與各分表的差額。
七、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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