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滴酒未沾,只喝了藿香正氣水,怎么就被判了危險駕駛罪了呢?”近日,昭通市昭陽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對蔣某某服用藿香正氣水后駕駛機動車案開庭審理,并判決蔣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蔣某某明知藿香正氣水中含有酒精,曾多次服用后駕駛機動車,被交警多次提醒警告,仍不知悔改。在2022年8月12日1時3分,蔣某某在無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飲用藿香正氣水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昭通市昭陽區環湖南路中段,被昭陽公安分局交警一大隊民警查獲。經檢驗,蔣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5.45mg/100ml,已為醉酒駕駛狀態。
與一般醉駕案件不同,蔣某某并沒有飲酒,只服用了含有酒精的藿香正氣水,為什么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了呢?
藿香正氣水使用說明上明確載明其酒精含量為40%—50%,飲用后不能駕駛機動車輛,它是引起“醉駕”最具代表性的藥物。蔣某某明知藿香正氣水中含有酒精成分仍服用后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80mg/100ml以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被告人蔣某某的朋友徐某不信喝藿香正氣水有酒精含量,民警見徐某有爭議,便讓徐某做個測試,徐某在沒喝藿香正氣水之前吹氣測試結果為0,喝了幾瓶藿香正氣水之后,吹氣的測試結果就為153mg/100ml。
法官說法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該規定沒有限定只有酒類,故對危險駕駛罪中“酒”的理解,不應該只限定于白酒、啤酒等酒類,而應該根據立法目的、法律用語的本意解釋為乙醇酒精。對“醉酒”應理解為明知含有乙醇的物質而大量服用,正如本案被告人蔣某某明知藿香正氣水中含有酒精成分仍大量服用,使自己處于醉酒狀態中駕駛機動車,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已達到了刑法認定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其行為已經危害公共安全,應對其予以懲罰。
法 條 鏈 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有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此外,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查》國家標準規定:
酒后駕駛: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車;
醉酒駕駛: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屬于醉酒后駕車。
什么是酒駕?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中規定:
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如果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則屬于醉駕范疇。
也就是說,酒駕、醉駕并沒有限定于酒類。只要是服用過大量含乙醇(俗稱酒精)的物質后,酒精含量達到相應標準,都會被認定為酒駕或醉駕。
為避免駕車時酒量超標,應不吃(喝)或少吃(喝)以下藥品、食品:
除此之外,在制作過程中加入酒精的食品,如酒心巧克力、蛋黃派、醉蝦等,都需要注意。
“被酒駕”,即指本身沒有喝酒,但在酒駕檢查吹氣時,酒精濃度超標,被認定為酒駕。此時,應該怎么辦?
多次測試:一般情況下,未喝酒只是食用了含酒精的食物,酒精只會在口腔短暫停留,一定時間后就會消散(藿香正氣水等會兒就會進入血液中的除外)。測試數次,數值會明顯下降或恢復到正常狀態。
血液測試:如果不認可酒駕檢查的吹氣結果,可以到醫院進行血液測試,以便做出更精確的判斷。
來源:昭通日報、@昭陽區人民法院
編輯:楊芮
編審:符亞麗
終審:周健軍
覺得不錯,點個和
轉發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