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財產與抵押物執行順序(債務人財產的特征)

導讀您好,現在軟糖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債務人財產與抵押物執行順序,債務人財產的特征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1...

您好,現在軟糖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債務人財產與抵押物執行順序,債務人財產的特征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債務人財產的概念。

2、債務人財產,是指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3、我國新破產法之前的破產立法上使用的是破產財產的概念。

4、其實,債務人財產與破產財產并沒有本質的區別,只是二者所處的時間段不同。

5、債務人財產所涵蓋的時間段是從破產申請的受理到破產程序終結前,而破產財產涵蓋段是從破產宣告到破產程序終結前。

6、因此,《企業破產法》第108條第3款明確規定:“債務人財產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稱為破產財產”。

7、債務人財產作為債務人在特定時間段內的財產,具有以下特征:  (1)目的性。

8、債務人財產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具有鮮明的目的性,是專門依破產程序向全體債權人進行清償的債務人的財產。

9、因此國外破產法理論上也稱債務人財產為“目的財產”。

10、  (2)獨立性。

11、債務人財產作為債務人享有所有權的財產,本應歸屬于債務人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12、但是債務人財產作為破產程序中的一種特殊財產,具有相對的獨立性。

13、這種獨立性體現在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債務人財產便脫離了債務人的支配范圍,由管理人占有和支配;債權人只有通過債權人會議決議,才可以對債務人財產進行支配;管理人須經人民法院、債權人會議或者債權人委員會同意才可以對債務人財產進行相應的處分。

14、  (3)法定性。

15、是指債務人財產的范圍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不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財產,不可列入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16、  (4)可分配性。

17、破產程序的主要目的就是對債務人財產進行分配,以清償破產債務,滿足債權人的破產債權。

18、因此破產程序的本質要求之一便是將破產財產通過變價、以金錢方式對于破產債權進行清償,這就要求債務人財產在法院作出破產宣告后被稱為破產財產,并且具有可分配性,否則債權人債權便很難得到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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