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您好,現在軟糖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不可撤銷信用證和信用證的區別,不可撤銷信用證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1...
您好,現在軟糖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不可撤銷信用證和信用證的區別,不可撤銷信用證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第六條 可撤銷信用證與不可撤銷信用證 a.信用證可以是: Ⅰ.可撤銷的,或 Ⅱ.不可撤銷的。
2、 b.因此信用證上應明確注明是可撤銷的或是不可撤銷的。
3、 c.如無此項注明,應視為不可撤銷的。
4、 第七條 通知行的責任 a.信用證可經另一家銀行(“通知行”)通知受益人,但通知行無須承擔付款承諾之責任。
5、如通知行決定通知,就應合理審慎地核驗所通知的信 用證的表面真實性。
6、如通知行決定不通知,就必須不延誤地告知開證行。
7、 b.如通知行不能確定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就必須不延誤地告知發出該指示的銀行,說明本行不能確定該信用證的真實性。
8、如通知行仍決定通 知,則必須告知受益人本行不能核對信用證的真實性。
9、 第八條 信用證的撤銷 a.可撤銷的信用證可以由開證行隨時修改或撤銷,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
10、 b.然而,開證行必須做到: Ⅰ.對辦理可撤銷信用證項下即期付款、承兌或議付的另一家銀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銷通知之前已憑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單據作出的任何 付款、承兌或議付者,予以償付; Ⅱ.對辦理可撤銷信用證項下延期付款的另一家銀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銷通知之前已接受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單據者,予以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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