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辭職或者辭退需要審計嗎(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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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辭退公務員,是指國家機關或者其他具有公共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與公務員的任用關系。

2、《公務員法》第83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3、2、公務員辭職,是指公務員根據本人意愿提出,并經過任免機關批準,依法解除其與機關的職務關系,或者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辭去所擔任的領導職務。

4、前者稱為辭去公務員公職,其直接結果是取消公務員身份,機關與公務員的任用關系歸于消失;后者稱為公務員辭去領導職務其直接結果是公務員喪失原來擔任的領導職務,但公務員身份仍然存續。

5、公務員辭去公職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公務員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公務員辭去公職申請表》;(二)任免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核;(三)任免機關審批,作出同意辭去公職或者不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同意辭去公職的應當同時免去其他所任職務;(四)任免機關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所在單位和申請辭去公職的公務員,并將同意辭去公職的批復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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