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現在漢漢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刑法第7部第224條增設“組織領導傳銷罪” 【修正條款】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 【修正前條款】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3、 【律師解讀】之前的刑法并沒有對組織傳銷行為作出直接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長期以來,以“拉人頭”、收“入門費”等方式組織傳銷的違法犯罪活動的處理,主要是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4、刑法此次修正,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增加了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犯罪的規定,主要目的是打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人員,從源頭上消滅傳銷犯罪活動,而對于被組織、領導的普通傳銷人員,則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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