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秘的傷害!兩高:“隔空猥褻”亦構成猥褻兒童罪

導讀原標題:隱秘的傷害!兩高:“隔空猥褻”亦構成猥褻兒童罪5月25日,懲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文件新聞發布會在北京舉行。最高人民法院、...

原標題:隱秘的傷害!兩高:“隔空猥褻”亦構成猥褻兒童罪

5月25日,懲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文件新聞發布會在北京舉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對外發布司法解釋。其中明確,“隔空猥褻”以強制猥褻罪或猥褻兒童罪定罪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脅迫、誘騙未成年人進行網絡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視頻等特殊猥褻行為,明確以猥褻兒童罪或者強制猥褻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查看“兩高”發布司法解釋

“隔空猥褻”是什么意思?

“隔空猥褻”主要指行為人為滿足性刺激目的,以互聯網為媒介,打著“個性交友”“招募童星”等幌子,通過誘騙、脅迫未成年人進行“裸聊”或發送“裸照”“裸體視頻”等方式進行猥褻的行為。這種行為也可以理解為傳統猥褻犯罪的網絡化延伸,其典型特征是超越了時間和空間限制,不直接接觸相關受害人的身體,但同樣會對受害人造成巨大傷害并產生嚴重社會危害。

以案說法

2021年7月,被告人曾某通過某手游平臺認識了自稱十二歲、五年級畢業的被害人小美(女,11歲),二人便保持“男女朋友關系”。曾某為滿足個人性刺激,通過微信及QQ交友軟件,向小美發送淫穢圖片、視頻及給小美購買手機、情趣服裝、首飾、食品的方式,哄騙、誘導小美在自家內多次自行實施猥褻行為,將自拍裸體照片及錄制身體私密部位的視頻發送給其觀看。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被告人曾某為尋求刺激,多次通過網絡誘騙未成年被害人做出特定動作,對自身實施猥褻行為,雖然與傳統的猥褻行為有一定區別,但嚴重侵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給被害人的身體和心靈造成巨大傷害,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因曾某系累犯,同時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最終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曾某有期徒刑七年。

法條依據

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2022年10月,最高檢發布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報告指出,近五年來,未成年人被侵害犯罪持續上升,其中“隔空猥褻”侵犯未成年人案件高發、頻發,未成年人非常容易成為不法分子的“網絡獵物”。2018年到2022年9月,全國范圍內有1130人因為利用網絡“隔空猥褻”未成年人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隔空猥褻兒童,是性侵也是犯罪!

此前,對規制“隔空猥褻”,司法界有過較長時間的爭議。主要因為,在形式上,相關行為人、嫌疑人與被害人之間沒有直接的身體接觸,這也是法律構成要件的爭議之一;在后果上,受害人的心理創傷、實際傷害的界定難以統一;在證據保全方面,有些時候很難認定相關施害者“明知對方是未成年人”以及受害人是“被強迫”。由于法律的滯后性,對類似新情況、新問題,司法機關也很難找到明確的依據。

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第11批指導案例中的“駱某案”就提供了法律解讀,厘清了爭議,提供了指引。2021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猥褻兒童的惡劣情節作了列舉式的規定,進一步細化猥褻兒童罪從重處罰的規定,為有效治理“隔空猥褻”進一步提供了依據。

這些作為和認定,向社會傳遞出鮮明的信號——“隔空猥褻”本質仍是猥褻犯罪,不因山海之遠而成為法治盲區,隔著網絡“隱身”作惡同樣會面臨法律的制裁。

內容綜合中國法院網、央視新聞、澎湃新聞等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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