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勒令退學(李**訴**學院因勒令退學處分案)

導讀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大學勒令退學,李**訴**學院因勒令退學處分案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大學勒令退學,李**訴**學院因勒令退學處分案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行政判決書

(2000)鄂行終字第4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0年5月19日,漢族,湖北省安陸市人,襄樊學院學生,住安陸市雙河鎮王臺村。

委托代理人魏*奎,**法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襄樊學院。

法定代表人李樹某,副院長。

委托代理人張*兵,**珞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襄樊學院工作人員。

上訴人李某某、襄樊學院因勒令退學處分一案,不服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0)襄中行初字第19號行政判決,分別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0年9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魏*奎,上訴人襄樊學院的委托代理人張*兵、丁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根據被告的舉證并經庭審質證認定:1998年6月,湖北省人民政府根據原國家教委的批準,決定將原襄陽師范高等專科學校等三所院校合并組建為多科性本科院校的襄樊學院。李某某于1999年9月考入襄樊學院藝術系。2000年3月,襄樊學院組織《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補考時,原告李某某找同學朱某代考,被監考老師當場查出。后襄樊學院藝術系就李某某的代考舞弊事實作了通報,并上報學校教務處。同年3月6日,襄樊學院教務處召開處長辦公會,認為李某某違紀事實清楚,建議按《襄樊學院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第16條的規定處理,學院教務處以學院的名義草擬了對李某某等人勒令退學的紀律處分決定后,經襄樊學院負責人批準,于2000年3月20日以院政發(2000)031號文件形式印發。3月27日,襄樊學院向李某某及其親屬宣布了上述紀律處分決定。李某某認為處分過重,于次日向襄樊學院遞交了書面申請,要求襄樊學院重新處理。襄樊學院于同年4月1日用專車將李某某送回家。李某某不服該勒令退學的處分決定,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免責聲明:本文由用戶上傳,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