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村居民自治組織有哪些,村民自治組織形式有哪些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村民自治民主決策的組織主要形式:
1、村民會議。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會議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全體村民會議,由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參加。
另一種是戶代表會議,由每戶派代表參加。
由于村民會議是村自治組織的權力機構,因此擁有最高決策權,凡是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重大事務,必須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是一種參與人數最多、規模最大、反映村民利益和愿望最直接的決策形式,也是最直接的民主形式,在決策體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但是,目前這種會議的運行面臨許多困難:現有的村委會基本是在原生產大隊基礎上設立的,規模大,開會不便議事;村民居住比較分散,尤其是在山區,交通不便,難于召集;農業生產季節性強,在農忙季節,要召開村民會議較難;村民活動分散,難以組織;外出做工、經商的村民很多,召開村民會議有一定的困難,等等實踐證明,經常性地召開村民會議,只適合于規模小、人數少、居住相對集中的村。為了保證廣大村民當家作主的權力,使村中事務得到及時處理和決定,有些地方自發地創造了村民代表會議,在某種程度上彌補了村民會議的不足。
2、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會議的補充形式,不是村民會議的常設機構。村民代表會議的產生主要就是為了解決村民會議召開難的問題,如果不是人口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就不能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而應當堅持通過村民會議的形式討論決定問題。即使在可以召集村民代表會議的村,對于一些重大問題,如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制定村經濟發展規劃、制定村規民約和村民自治章程等,也必須通過村民會議來決定。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村都要設立村民代表會議,也不是要用村民代表會議取代村民會議。村民會議的最高決策地位是不可動搖的。
第二,村民代表會議的權力來源于村民會議的授權,村民代表會議必須向村民會議負責。村民代表會議作為村民會議的補充形式,自身沒有獨立的職權。可見,村民代表會議作為村民會議在特定條件下的替代形式或補充形式,它不是管理性、執行性的機構,更不是具體的工作機構,而是決策機構,在受村民會議授權的范圍內具有同村民會議同等的決策權。在村民會議實際運作中還存在不少困難的情況下,村民代表會議雖然不能也沒有理由取代村民會議,但卻是現階段村民民主決策的主要形式。
3、村民委員會。
根據法律規定,村委會在村民自治組織體系中處于執行機構的地位,沒有決策權。但實際情況卻是,具有決策權的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不可能時刻召開,而村級日常事務的處理卻是經常大量存在的,這就要求有一個常設機構對日常事務迅速作出決策,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執行機構的村委會就自然地承擔起這一職能,不僅在實際上起到了決策的作用,而且由于日常事務的大量出現而在村級事務的決策中居于中心地位。
二、村民自治組織相關知識
《民法典》
第一百零一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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